【摘 要】
:
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逐渐调整纵向的权力分配结构,试图通过集中行政权,自上而下地塑造基层治理的统一规则体系.然而,行政权的集中与合理化困境,强化了行政体系对政治动员机制的依赖.基层政府逐渐被置于自主性收缩的强动员结构中,不得不应对日益膨胀的治理任务.在此过程中,"多中心工作"模式的启动,重组了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这一模式的形成代表着基层治理体系逐渐走向刚性化,从双向关联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有机体,日益成为单一对上负责的压力应对体系,损耗了国家在基层的可持续治理能力与合法性生产能
【机 构】
:
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武汉市430072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逐渐调整纵向的权力分配结构,试图通过集中行政权,自上而下地塑造基层治理的统一规则体系.然而,行政权的集中与合理化困境,强化了行政体系对政治动员机制的依赖.基层政府逐渐被置于自主性收缩的强动员结构中,不得不应对日益膨胀的治理任务.在此过程中,"多中心工作"模式的启动,重组了县乡村三级治理体系.这一模式的形成代表着基层治理体系逐渐走向刚性化,从双向关联国家与社会的多元有机体,日益成为单一对上负责的压力应对体系,损耗了国家在基层的可持续治理能力与合法性生产能力.这表明,国家在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时,应当走出行政权过度集中的单一路径,提升行政权的合理化能力,发挥基层政府的自主性与乡村社会的能动性,建构更加多元有效的规范体系.
其他文献
《资本论》及其手稿蕴含了关于五种社会形态及其历史联系和嬗变规律的极为具体而丰富的论述.一方面,马克思关于不同社会形态中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不同状况的论述、关于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的不同特征的论述,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内在逻辑;另一方面,在对内在逻辑的阐释中,马克思所运用的典型分析方法、从后思索方法、本质抽象方法和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等,则构成其社会形态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内在逻辑与方法论基础的统一是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显明特征.如
一、中国政治发展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rn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实行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布局进行了系统论述和阐释,深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地位和功能的认识,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战略地位,作出
政治学本土化任重道远,这个话题对我而言,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为什么叫老生常谈?首先,我自己已不再年轻,过了耳顺之年,算是“老生”;其次,在过去二十年,我不时触及这个话题,可
伴随着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性研究的进展,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都不断对社会科学开放.社会科学主要在案件事实论证领域发挥作用,通常被用以确认裁判性事实,除此之外还可以被用以形成立法性事实或提供社会框架背景.从方法论上来说,司法裁判的社会科学化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批判:在法概念论上,坚持一种还原论立场,以外部描述性方法消解法律规范性;在功能属性上,以对专业性和权威性知识经验的垄断,实际上发挥着一种修辞性的功能;在思维方式上,依循一种后果导向的推理思路,极易导向一种超越法律的法外裁判立场.在承认司法裁判社会科学化合理性
法典化的模式可以分为体系型和汇编型两种类型.我国学者在讨论法典化时主要希望完成的是体系型法典,也就是通过部门法的横向建构和规则/原则的纵向建构完成的一个明确、稳定、评价无矛盾的融贯体系.体系型法典在理论上有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实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它同时预设了三种理念:社会基本处于静止状态;法律所保护的价值在整体上不会受到新的社会发展的挑战;一个国家的整个领土构成一种均质的空间.在当代法律实践中,规范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碎片化特征.就算立法者通过法典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整合,单行立法、判例、习惯、个人性质的规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宪法”是一个高频词,①包括宪法历史、宪法理论、宪法实施和监督以及宪法教育等在内,他的“一系列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
中国法理学的危机在于学界缺乏共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存在分歧以及法理学知识冗余.面对众多基于不同的立场、思维惯性形成的法理概念,法理共识的形成需要前提预设,即需要通过以实证法为核心的法理论建立法理学的共识框架.法理学需要由法理论和法哲学所组成的二阶构造.作为"边哨学科"的法理论将与实证法不相关的东西排除在外,保证共识的形成,法哲学则为法理学提供更基础、更具体系性、更与时俱进的相关学科理论.法理学应形成法理论和法哲学的"诠释学循环".
社会科学是一个国家发展状况的理论反映和知识结晶.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与经济强劲发展和综合实力相比,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还有很大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在“5
司法裁决具有构成性,一项裁决是在法律、理性和态度等因素共同影响下形成的.这些因素的影响力以"影响度"的形式呈现出来.在"议会主权""司法主义"和"本位主义"这三种不同的制度中,法律、理性和态度因素对裁决有着不同的"影响度".分析司法裁决构成因素的"影响度",对正确认识司法裁决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强化态度因素的反制力量,维护裁决的正义价值,保障法院独立地位,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