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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不断有人质疑其未按“不盈利不亏损”原则厘定费率,成了保险公司获取暴利的工具。但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出现账面亏损,却给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本文意在从交强险经营模式与“不盈利不亏损”原则结合的不合理,提出修正意见,呼吁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