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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应在准确把握表示主义与真意主义内涵的基础上,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角度予以调适。在处理涉及前者的纠纷时,应以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原则为重,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的个人意志。而在处理涉及公司外部的纠纷时,应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原则,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