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进一步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求不断增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作为资产重组的主要表现形式,不仅是加强企业资源整合的有效途径,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措施,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出台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下文简称“116号文”)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下文简称“33号文”),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征管问题做了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比较,不仅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还可使企业明晰政策差异,规避涉税风险,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做的分析比对限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即财税〔2014〕116号文中所指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