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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进一步提高,人均工资水平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国民收入总量中,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也明显增高。个人所得税收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的支持力度日益增强,这其中,由于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全国各高校均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使得教师缴纳的个税在数量和比例上都成为公众瞩目的亮点,
分析教师个人所得税增长的原因,得出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教师地位得到提高,国家对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关注很大,基本上每年都提升基本工资。二是教师收入日益“多元化”,外出讲座、家教、培训、咨询等方面收入的增加,成为个税新的增长点;三是有赖于黑龙江省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的逐步深入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虽然教师觉得自己的工资薪金提高了,但是也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尤其是那些职位较高,在学科建设上有所建树的骨干,因为学校为了促进学科建设,对学科带头人及特色学科都会给予大力扶持。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所以就造成了高收入高赋税的现象。
比如,某位学科带头人,平时的工资加奖金并不多,但是在某个月份中,学校以教学名师或者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奖集中奖励了教师20 000元,这样当月扣缴的比例就由原来的10%上调至20%-25%,使得教师多交税金,教师反映,学校并没有做好工作帮助教师合理避税。因此,我们应该应针对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合理地避税呢?首先税法的明细条款能为我们寻找出一些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既然工资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工资的一部分直接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师。因为有些福利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支出、培训支出是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须的,教师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学校替教师个人支付,则个人可以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思路主要有: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
2,根据国家教委制订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这样在工资中就少了对无房户的房屋补贴的一大项收入。
3,以单位工会的资质每月给单位员工争取福利补助,比如增进全民体质的健身工会活动,可以分比例在工资中扣缴,单位给予补贴的方式进行。
(二)在基本扣除项,住房公积金是我们合理避税的又一大突破口。
1,现在学校普遍实行按应发工资12%计提公积金,然后单位补贴同等数额,在退休后或者购房时提现或充抵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本人的做法。这样我们可以积极协调上级领导部门为我们争取到更高的公积金扣缴比例,这样在合理避税和日后的公积金双倍返还两个方面都会取得双赢;
2,因为现在所有高校内部集资建房都是以努力解决职工住房为目的,而公积金贷款申请又非常困难,那么我们可以申请试行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那么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既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又可以相应减少扣税基数。
3,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合理划分工资结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缴个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高校制订工资结构时,可以把应税工资部分转为非应税工资部分。
二、制订合理的教分发放方案
在现有的学分发放体中一般有三个方案。方案一:学期末一次发放;方案二:按月发放;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学期末补足差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计算有新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但是当我们把这3种方案结果对比看出,他们之间的差距并不太大,而且在财务和教务部门要增添许多工作量为代价。所以这个不是最好的选择。
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精准减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下图:
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因为现在高校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分摊到12月内进行,所以我们可以以半年奖举例分析:
例1,某教师得半学期奖金12 000元,因此除以6个月,每月得2000元。这样对照上面的表格,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00×10%-25=1175(元)。
例2,某教师得半学期奖金12 030元,因此除以6个月,每月得2005元。这样对照上面的表格,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30×15%-125=1679.50(元)。
通过对比我们看出,发放金额相差3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504.50元。因此,發放奖金超过临界点时应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这样就能为广大教师员工合理规避不少税金。
四、结合学校少数人高收入扣税多的特点。我们可以采用分次取得奖金的办法
即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因为他们是偶得收人,不能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那样分月扣税,一次取现,而只能平均分摊到适合到低税率所得额中。
例如,某位学科带头人因为成绩突出,获得学校一次性奖励40000元。
如果一次性收取4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2000)×25%-1375=8125(元)。
如果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2000)×10-25)×10=1 750元,可节税6375元。
综上所述,我们看出,分配奖金的方法不同,负担的税费差额还是相当巨大的。尤其对于那些工资外收入较多的教师影响更为突出。所以我们还应该多从教师的角度出发考虑优缺点,把方案告诉教师本人。当然这里面还存在教师和校级领导多沟通,争取校方同意财务部门给予分次发放的方案。
优化教师个人所得税方案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学习,积极摸索,会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广大教师员工合理避税,为学校的优化建设贡献力量!
分析教师个人所得税增长的原因,得出以下几点:一是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教师地位得到提高,国家对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关注很大,基本上每年都提升基本工资。二是教师收入日益“多元化”,外出讲座、家教、培训、咨询等方面收入的增加,成为个税新的增长点;三是有赖于黑龙江省地税系统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的逐步深入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虽然教师觉得自己的工资薪金提高了,但是也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尤其是那些职位较高,在学科建设上有所建树的骨干,因为学校为了促进学科建设,对学科带头人及特色学科都会给予大力扶持。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所以就造成了高收入高赋税的现象。
比如,某位学科带头人,平时的工资加奖金并不多,但是在某个月份中,学校以教学名师或者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奖集中奖励了教师20 000元,这样当月扣缴的比例就由原来的10%上调至20%-25%,使得教师多交税金,教师反映,学校并没有做好工作帮助教师合理避税。因此,我们应该应针对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自身校情的更系统、更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
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来合理地避税呢?首先税法的明细条款能为我们寻找出一些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既然工资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工资的一部分直接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师。因为有些福利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支出、培训支出是高校教师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须的,教师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学校替教师个人支付,则个人可以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思路主要有:
1,提供交通便利。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
2,根据国家教委制订的教师康居房计划,尽力解决教师住房问题,这样在工资中就少了对无房户的房屋补贴的一大项收入。
3,以单位工会的资质每月给单位员工争取福利补助,比如增进全民体质的健身工会活动,可以分比例在工资中扣缴,单位给予补贴的方式进行。
(二)在基本扣除项,住房公积金是我们合理避税的又一大突破口。
1,现在学校普遍实行按应发工资12%计提公积金,然后单位补贴同等数额,在退休后或者购房时提现或充抵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本人的做法。这样我们可以积极协调上级领导部门为我们争取到更高的公积金扣缴比例,这样在合理避税和日后的公积金双倍返还两个方面都会取得双赢;
2,因为现在所有高校内部集资建房都是以努力解决职工住房为目的,而公积金贷款申请又非常困难,那么我们可以申请试行为教职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那么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既可以减轻教师的贷款利息负担,又可以相应减少扣税基数。
3,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
(三)合理划分工资结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缴个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高校制订工资结构时,可以把应税工资部分转为非应税工资部分。
二、制订合理的教分发放方案
在现有的学分发放体中一般有三个方案。方案一:学期末一次发放;方案二:按月发放;方案三:每月定额发放,学期末补足差额。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自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一次性奖金计算有新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但是当我们把这3种方案结果对比看出,他们之间的差距并不太大,而且在财务和教务部门要增添许多工作量为代价。所以这个不是最好的选择。
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精准减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下图:
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因为现在高校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分摊到12月内进行,所以我们可以以半年奖举例分析:
例1,某教师得半学期奖金12 000元,因此除以6个月,每月得2000元。这样对照上面的表格,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00×10%-25=1175(元)。
例2,某教师得半学期奖金12 030元,因此除以6个月,每月得2005元。这样对照上面的表格,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030×15%-125=1679.50(元)。
通过对比我们看出,发放金额相差3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504.50元。因此,發放奖金超过临界点时应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这样就能为广大教师员工合理规避不少税金。
四、结合学校少数人高收入扣税多的特点。我们可以采用分次取得奖金的办法
即将某项收入按一定时期进行分摊,以降低税负。因为他们是偶得收人,不能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那样分月扣税,一次取现,而只能平均分摊到适合到低税率所得额中。
例如,某位学科带头人因为成绩突出,获得学校一次性奖励40000元。
如果一次性收取40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2000)×25%-1375=8125(元)。
如果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2000)×10-25)×10=1 750元,可节税6375元。
综上所述,我们看出,分配奖金的方法不同,负担的税费差额还是相当巨大的。尤其对于那些工资外收入较多的教师影响更为突出。所以我们还应该多从教师的角度出发考虑优缺点,把方案告诉教师本人。当然这里面还存在教师和校级领导多沟通,争取校方同意财务部门给予分次发放的方案。
优化教师个人所得税方案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学习,积极摸索,会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为广大教师员工合理避税,为学校的优化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