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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运用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形式——案例教学法,已被大多数教师认可。目前,许多教师都在大胆尝试如何有效引入案例教学法,如何发挥案例教学的独特魅力。笔者作为一名公安教育教学的教师,力争在本文中积极探索公安案例选择、案例讨论、案例评析等有效手段和切实可行的案例教学做法,以供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公安教育 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相关概念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了案例,案例教学就无从谈起。案例译自英语“case”一词,原意为状态、情形、事例等;此词用在医学上译成“病例”;用在法学译成“案例”或“判蜘”;用在商业或企业管理教学中译成“个案”“实例”“案例”等,目前国内以译作“案例”居多。
何谓案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特定情景说。这种观点认为,案例就是关于特定情景的描述。如中国案例研究会会长余凯成教授认为:“所谓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问题,以事实作素材,而编写成的某一特定情景的描述。”
二是事务记录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案例就是关于商业事务的记录。如格柯说:“案例,就是一个商业事务的记录;管理者实际面对的困境,以及作出决策所依赖的事实、认识和偏见等都在其中有所显现。通过向学生展示这些真正的和具体的事例,促使他们对问题进行相当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考虑最后应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三是故事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案例是包含多种因素在内的故事。如理查特(A Richen)认为:“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
笔者认为:所谓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一个或几个问题,以事实为素材而编写成的对某一实际情境的客观描述。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发展,旨在培养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许多院校都开始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行之有效的教学形式,并且已经被我国大多数教师认可。但是,目前公安院校教学实践中对案例教学存在如下误区。
误区一:教学中案例的从属地位。应当明确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当之无愧的中心地位,教师可以有效地借助案例探讨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公安专业素质。
误区二:教学中教师的绝对控制权。应当明确,案例教学需要精心编撰典型案例,设计融合教学重点内容,以案例讨论为基础,实现知识和思想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双向交流;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辩论能力等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信心;教师与学生共同享有论题选择和讨论方式的控制权。
误区三:教学手段就是播放声像资料。运用声像、多媒体技术手段,可以形象、直观地展现案例教学中有关案例的图像画面、语言、文字、图表等。但是,运用声像、多媒体技术手段绝对不是唯一的教学手段,单纯的“播放声像资料”不能代替案例讨论和案例评析,不能将形象直观教学与培养学生抽象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三、公安案例教学法的一般规律
(一)准备典型公安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选择典型案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例的现实性与事实性。既是近期发生的、真实可靠的案例,又是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学生有兴趣的案例;二是案例应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有助于调整学生思考的角度和增加思考的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三是案例应具有较大的思维空间和教育意义。另外,还可以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从身边说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分析与辩论
分析与辩论问题是学习知识的起点。案例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头脑中存在大量的问题,然后教师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更高层次的问题,最终让学生自己学会解决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公安案例教学中,可通过以下方法实现:一是教师运用相关的公安专业知识直接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问题,这种方法称为案例讲授法;二是教师与学生的交叉讨论法;三是分小组开展课堂讨论,启发学生自己思考和推理,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分析总结,此法称为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第三种方法最能激发学生自主思考,调动学生参与交流讨论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因而也最受学生欢迎,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三)总结案例讨论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答案,况且不少案例会有不同的意见,并没有标准答案。总结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讨论的重点、难点,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公安专业知识的系统化整理,这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希华,路稚洁. “案例教学”法探析[J]. 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学版),1994(2):11.
[2]郁金州. 案例教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途径[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7):36.
[3]刘 双. “案例教学”若干问题的辨析[J]. 教学与管理,2003(6):31-32.
[4]张宝臣. 高师教育学案例教学法的内潞与实施原则[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6):63-64.
[5]郑金洲. 案例教学指南[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3.
【关键词】公安教育 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相关概念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离开了案例,案例教学就无从谈起。案例译自英语“case”一词,原意为状态、情形、事例等;此词用在医学上译成“病例”;用在法学译成“案例”或“判蜘”;用在商业或企业管理教学中译成“个案”“实例”“案例”等,目前国内以译作“案例”居多。
何谓案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特定情景说。这种观点认为,案例就是关于特定情景的描述。如中国案例研究会会长余凯成教授认为:“所谓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问题,以事实作素材,而编写成的某一特定情景的描述。”
二是事务记录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案例就是关于商业事务的记录。如格柯说:“案例,就是一个商业事务的记录;管理者实际面对的困境,以及作出决策所依赖的事实、认识和偏见等都在其中有所显现。通过向学生展示这些真正的和具体的事例,促使他们对问题进行相当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并考虑最后应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三是故事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案例是包含多种因素在内的故事。如理查特(A Richen)认为:“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
笔者认为:所谓案例就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一个或几个问题,以事实为素材而编写成的对某一实际情境的客观描述。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误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形势的发展,旨在培养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许多院校都开始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行之有效的教学形式,并且已经被我国大多数教师认可。但是,目前公安院校教学实践中对案例教学存在如下误区。
误区一:教学中案例的从属地位。应当明确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当之无愧的中心地位,教师可以有效地借助案例探讨形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公安专业素质。
误区二:教学中教师的绝对控制权。应当明确,案例教学需要精心编撰典型案例,设计融合教学重点内容,以案例讨论为基础,实现知识和思想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双向交流;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辩论能力等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信心;教师与学生共同享有论题选择和讨论方式的控制权。
误区三:教学手段就是播放声像资料。运用声像、多媒体技术手段,可以形象、直观地展现案例教学中有关案例的图像画面、语言、文字、图表等。但是,运用声像、多媒体技术手段绝对不是唯一的教学手段,单纯的“播放声像资料”不能代替案例讨论和案例评析,不能将形象直观教学与培养学生抽象思维有机结合起来。
三、公安案例教学法的一般规律
(一)准备典型公安案例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选择典型案例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例的现实性与事实性。既是近期发生的、真实可靠的案例,又是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学生有兴趣的案例;二是案例应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有助于调整学生思考的角度和增加思考的深度,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三是案例应具有较大的思维空间和教育意义。另外,还可以让学生自己收集案例,从身边说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二)分析与辩论
分析与辩论问题是学习知识的起点。案例教学就是要让学生头脑中存在大量的问题,然后教师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更高层次的问题,最终让学生自己学会解决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公安案例教学中,可通过以下方法实现:一是教师运用相关的公安专业知识直接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答问题,这种方法称为案例讲授法;二是教师与学生的交叉讨论法;三是分小组开展课堂讨论,启发学生自己思考和推理,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分析总结,此法称为课堂讨论法。实践证明,第三种方法最能激发学生自主思考,调动学生参与交流讨论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因而也最受学生欢迎,这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
(三)总结案例讨论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总结并非是简单地给出答案,况且不少案例会有不同的意见,并没有标准答案。总结是指出本次案例讨论主要解决的问题和思路,讨论的重点、难点,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并评述本次讨论不足之处与成功之处。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公安专业知识的系统化整理,这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希华,路稚洁. “案例教学”法探析[J]. 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学版),1994(2):11.
[2]郁金州. 案例教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新途径[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7):36.
[3]刘 双. “案例教学”若干问题的辨析[J]. 教学与管理,2003(6):31-32.
[4]张宝臣. 高师教育学案例教学法的内潞与实施原则[J].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2(6):63-64.
[5]郑金洲. 案例教学指南[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