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准则与现行税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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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制之间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找出两者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加强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协调,减 少差异带来的经济影响,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现行税制 差异 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08)12-0036-03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 其它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首次构建了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提供了有益借鉴,实现了我国企业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
  我国 1994 年税制改革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财政收 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税制改革后,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 来源。此后,我国又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税制,特别是针对税收征 管体制滞后于税制的状况,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1998 年以 来,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以“金 税工程”为主要手段的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建设运用,建立海关 缉私警察制度,这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走私 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一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税收征管力度加强, 保证了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税务机关目前仍尚未针对新 会计准则出台详细的税务处理规定。随着新准则与税收规定之间 差异的进一步扩大,所需的大量调整在一定程度加大了企业的工 作量和工作难度。
  
  一、新准则与税制的主要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各种财经法规不断 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长足进步,由此而产生的涉 税会计问题也比较突出。比如,同类法规的前后衔接问题;会计 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及其会计处理问题等。目前,会计新准则与现 行税制的差异遍布于全部 38 号准则中。
  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中实施难度最大的是所得税准则,新 所得税准则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递延纳税法,而且是资 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与以前的利润表债务法根本不同,导致调整 的范围不仅仅是影响损益的项目,结果是暂时性差异的调整范围 扩大。也就是说企业资产的账面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比以前 损益项目的时间性差异宽泛得多,调整的内容更多。而且新准则 又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而税务很多规则是基于历史成本的,这 又是暂时性差异比以往时间性差异调整项目更多的重要原因。另 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或以前的会计制度完成财务 报表编制工作之后,年底还要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查。原先的准则 与税收规定之间的差异较小,很多不是根本性的,或者说是彻底 颠覆性的。对于会计要素的计量,新会计准则一改原先以历史成 本为计量基础的状况,引入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基础;但是,当 前有关的税收制度或要求并未做出相应的变动,导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和根据有关税务规定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比 较大的差异,必然需要大量的调整。对一般公司而言,如果以前 没有税务会计的准备,单靠一般财务人员不可能完成如此大的调 整工作。
  我国于 2001 年全面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改变了以往以会计利润为起点,通过加减项目调整以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的传统做法,使得企业所得税计算在收入、扣除项目的确 认标准方面有了税收自己的口径。然后,便可确认纳税调整前所 得额,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免税项目,从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此申报表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进行了修订,并于 7 月 1 日全面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重新调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部分项目的税收 口径,要求编制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须以会计资料为基础,尊 重税法与会计在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差 异,并以税法规定的口径处理所有的涉税事项。在尽量保证税法 与会计核算一致性的基础上,尊重会计核算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体现了税法与会计处理适度分离的治税思想。
  
  二、新准则与税制产生差异的原因
  
  1.对象不同
  在企业中,会计的对象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以货 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也就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税制 的对象是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由税收法律规定的。由此,纳税 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以货 币表现的资金运动就是涉税会计对象。可见,涉税会计对象是独 立于会计对象之外,须运用特定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的。 比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然会发生资金的垫支和耗费,即 成本、费用的发生,财务会计对这些耗费会如实反映。而税法规 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 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这
  就必然导致两者对当期费用的确认是不一致的。
  2.目标不同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税法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国 家财政收入的取得,调节社会经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由于目标的不同,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规 定。例如,企业的罚款支出,根据可靠性原则,财务会计必须如 实反映此项支出,作为损益的抵减。税法上,为抵制不良行为的 再次发生,规范社会秩序,所得税计算中,罚款支出是不得扣除的项目。
  3.基本前提不同
  企业纳税要以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因而,财务会计中 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法的法定性特点,税 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1)主体问题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明确界
  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税法 规定的权利主体有两个,即一方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 税务机关(征税主体),另一方为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主体)。 与会计主体对应的应是纳税主体,两者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 同。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该是纳税主体,两者是一致的。但 特殊情形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 就是会计主体。
  例如,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
  (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 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范围 包括了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的其它十项征税税目。显 然,任何一项税目的纳税人作为自然人决不是会计主体,而作为 扣缴义务人的各单位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
  国家规定各税种的不同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 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 的关系。而会计主体的确定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一个纳 税人只可能归属于一个会计主体或者不是会计主体,而一个会计 主体可能是不同税种的纳税人。两者的统一,还有赖于我国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一种预期的状态,即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
  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 削减业务。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会 计准则规定,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 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而从税法角度 看,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其纳税义务是一致的。并没有因为破产、 清算的存在而中断纳税。
  (3)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分割为一定的期间,
  对其进行的期间划分。无论会计还是税收,分期都是必要的。但 由于两者目标的不同,导致各自对资产、负债、费用和收益的确 认标准也不同。从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所 得税会计也就形成了。
  4.要素不同
  会计要素是指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 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表要素, 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它们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 状况。其中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之和称为权益,它是对企业所有资 产的要求权。一个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和权益是同一资金的两个不 同方面,因此,从数量上看,一个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必然等于 权益总额,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表要素,包括收入、 费用、利润,它们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即收入-费 用=利润。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 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但与会计要素相关的,也即税务会计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计税依据 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不同税种其计税依据不
  同,运用中包括收入额、销售额、增值额、所得额等。但并非会 计上确认的信息都可以直接用来计算税款,例如,会计利润就不 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收入 企业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即税法认定的收入,其与会计收
  入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两者大抵相当,除
  非此行为免税或非应税。但税法上有些视作销售的行为,其应税 收入肯定不是会计收入。
  (3)费用扣除 就财务核算而言,为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应当将特定会计期
  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成本耗费进行抵减,而这里被抵减的成本、 费用,一般情形下是以历史成本计量的。税务处理中,成本、费 用项目未必能扣除,即便能扣,有一部分也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 扣,即法定扣除项目。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费用、支出 与税法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
  (4)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上的“所得”是指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税法上的
  “所得”是指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之间的差额,即应纳税所 得。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为基础, 计算应纳税所得。所以,在实务中,利润总额为负数时,并不一 定表示企业不需纳税,利润总额为正数时,也不一定表示企业应 该纳税,是否要纳税,还要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新准则与税制差异的协调
  
  1.制度规定
  我国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 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 额,准予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就 八项会计与税法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出了明确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制度。
  《解答(三)》首先明确了对差异进行处理的原则:企业在 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 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 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 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 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 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 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2.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可以根据其不同 性质进行处理。例如,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通常按月计征, 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 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纳税义务;而企业 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 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当期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 方法处理。
  3.政策建议
  会计准则与税法会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执行 新会计准则的范围还局限在上市公司,其它的企业只是比较执 行。也就是说,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样对税务部门来说, 就有一个政策的过渡期。另外,无论会计准则怎么变化,税收政 策如果不变,纳税人纳税时还是要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处理。会 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应有更多的协调空间,税务部门在此方面应抓 紧出台相应处理办法,企业会计人员也应同时站在会计与税法两个立场,慎重对待两者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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