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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P2P网贷平台"跑路"数量的增加,刑法面临着回应新型犯罪的时代需求。在司法实践中,对问题平台罪与非罪的评定应当以"扰乱金融秩序"为基点;对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应当以犯罪目的为导向;对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平台最初设立的目的为标准;平台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承担应当立足于相关责任人的主观方面;相关责任人员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应当以其数次投资总和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