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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卫药政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