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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的中国社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生了二次法律变革.1949年--1956年第一次法律变革创设了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系统,揭开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历史新篇章.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开始了第二次法律变革,其意义在于实行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人治型为主的法律秩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的历史性转变.每次法律变革都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国家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