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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