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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12月,美国A服装公司与中国B服装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宗服装进出口合同:由B服装进出口公司向A服装公司出口印花衬衫布15000码;,价格条件为15元人民币/码FOB上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批货物将在2002年5月、5月、6月及7月分四批出口,交货日期分别为卖方收到买方寄送的衬衫布花样后60天。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A服装公司还向B服装进出口公司透露,A服装公司进口这批印花衬衫布主要是为了在当年的8月以前赶制一批休闲衬衫,以便在夏季的休闲装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