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的思考

来源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jbs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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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和企业就业,形成了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群体.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已经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关键词:农民工 问题 维权 解决途径
  如今,农民工已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农民工的不幸遭遇却不断的诉诸于报端,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作为建筑企业一员工就自己了解的情况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工程在建设的过程中,潜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工程被与开发商有关系的人拿到,转让给包工头,包工头再分配给农民工做。通常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道手。操作者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利益,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就不见踪影。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中间某个包工头携款逃跑,处在“工程金字塔”最底层的农民工将遭受巨大损失。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此过程中农民工遭受的权益侵害主要体现在:
  ①劳动合同不规范且签订率低。
  ②工资报酬不能保障。
  ③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
  ④生产、生活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大多数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更没有工伤保险,等等。
  产生以上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保障不力。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到目前為止,我国除了出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条文外,还没有专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机构,农民工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自己解决,乱投医。法律条文也被其束之高阁,目前,多数农民工求职心切,做工时间长短不一,打工就业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规范,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常常是以口头的形式和老板约定。一到纠纷发生,口说无凭,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的农民在工地上打工,打工了一、两年,还不知道谁是老板,说自己就跟同乡来干活的,连老板地址都不知道。一旦老板拖欠工资,他们将没法举证,只能任人宰割;农民工没能按月足额的领取工资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农民工维权案件不仅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保障和社会对用工单位的监管,从外部优化农民工生存维权环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条途径加以解决:
  1 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用法律武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目前除已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外,还应当对《建筑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加强和完善,此外还应当按照已经颁发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严格规范政府的相应职责,修改《劳动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都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起着促进作用。同时中央各部门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解决此类问题。
  例如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拖欠问题,建设部已经制定并且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支付担保制度,既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又要求开发商提供支付担保,这样就从源头上遏制拖欠的发生;对于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不签订合同的,建议提高法律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法律将作出相应的惩罚,以罚款、拘留等方式对单位作出处罚,以平衡劳动关系中的不对等,促使用工单位主动的与农民工签订合同。
  2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职能,加强对新项目相关的审批和管理,对拖欠严重的地区、企业,要规范其行为,停止其上新项目,禁止相关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清理出场。地方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对农民工进行有关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除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可以组织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局可以为民工建立“个人档案”,以借此规范农民工进城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定期对施工单位年检,建立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和企业在内的互动约束机制。
  3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发挥各级工会的作用,通过政府帮助,使农民工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工会或加入当地的工会组织,政府应加强对工会的指导作用。政府一方、企业一方、农民工工会代表工人一方,三方协调、定期开会,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目前,建筑行业已逐渐实行三方协调制度。三方协调制度把可能发生冲突与推诿的部门集中在一起,定期交换信息,可以把问题“大化小,小化无”。同时农民工工会向农民工免费提供维权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举办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提高农民工就业的成功率和就业技能。同时还应当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遇拖欠时,一定要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农民工就业时劳动合同签定进行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制度保障和工资预付基金制度。通过培训和指导,使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防止农民工因维护正当的权益而使用非法的手段,如要不到工钱绑架包工头。同时防止农民工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引发自杀的惨
  剧。
  4 发挥各级政府职能作用,为农民工就业保驾护航,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
  农民工从乡村进入城市,对新环境的适应有个过程,再加上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因此很难掌握准确的就业信息。而政府的各级职能部门则具有信息广泛、灵通的特点。借助有关农民工的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各种就业信息,积极为农民工进行政策咨询服务和提供就业信息的工作,帮助农民工尽快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另外,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上岗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再从事技术性工作,需要手工操作,在技术不纯熟的情况下可能对农民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不定期的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可以增强农民工的技术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并且可以提高其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总之,应对当前农民工工作问题,我们工会干部既要运用传统的好经验好办法,又要转变观念,面对实际,发现和创造新思维新方法,不断学习,深入到农民工集中的工地中去,直接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消除隐患,起到影响一大片,教育一大片的目的,从而切实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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