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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称,其于2007年11月20日由某商会的会长以某商会的名义招聘录用,担任办公室秘书一职,代表某商会处理相关内部办公室行政事务及对外联络、协调,协助组织会员活动等。刘某在某商会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按假某商会规定的作息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50分上班,享受有薪法定节假日的福利(包括周休,国假,产假),就其工作职责向会长汇报,服从某商会的管理,按月定时以现金方式从某商会处领取工资1800元。后刘某因生育于2008年11月起休产假,并领取了5000元产假工资。刘某于2008年12月11日在苏州某医院剖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