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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意见》,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曾几何时,贪污受贿仅仅是指个别官员的;曾几何时,我们是敬仰教师“为人师表”的。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统统被当今的现实所打破了。无怪乎此则新闻犹如一磅炸弹,在网上引起强烈的议论;无怪乎人们对医务人员吃回扣受贿被治罪鲜见异议,对教师拿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却是非议鼎沸。
据报道,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有效打击商业贿赂,“两高”对于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他们的主体身份不同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是“两高”的《意见》有问题,还是那些忿忿不平者全是“既得利益者”的教师们?试想,教师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职务”?又有何等的“便利”?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是教师所拥有的权利吗?他们有这等的能耐与“便利”吗?真正能享受此“殊荣”的是一般的教师吗?仅仅是普通的“老师”,有哪个商家甘愿冒着“行贿”的风险让他们“便利”呢?一般老师有什么利用价值?学生课堂上睡觉的时候把学生叫醒,不被学生追着打骂已经算幸运的了;学生违反纪律的时候说学生两句,不被家长及家长的亲戚围攻已经算命大的了,突然间一下子把教师的地位提到了跟受贿的官员那么“高”,对于“人类灵魂工程师”来说,显然是有失考虑的。
要看到,每每提及教师吃回扣的行为时,人们总是会说到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问题,而这些采购者又有几人真正是“教师”身份的?每每论及教育腐败,人们总会拿出四川省涉及成都、绵阳等地13所高校的图书、仪器采购腐败大案来说事儿,笔者承认教师队伍中不乏有一些“惟利是图”者的存在,但不考虑教师这一职业的神圣性,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应该考虑周全。
笔者以为,《意见》中“教师”一词着实不妥。相关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等等,应该和真正的教师划分开来,《意见》泛泛而论地把教育行业中受贿的主体用“教师”二字来指称,广大教师在情感上,是接受不了的。
著名儿童文学家郑渊洁以《教师地位上升,晋级受贿罪》为题调侃说:“不知道第一个获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教师出自哪个省市,我们拭目以待。”我想是的,如果把本应受人尊敬的教师和受人唾弃的受贿罪联系到一起,多多少少是会让教师寒心的,多多少少是会给大家增添一个调侃的话题的。倒不是因为教师不愿放弃“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名声,也不是因为教师虚伪,而是将“吃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强加在所有教师的身上,恐怕也未必就是治本之策,未必就能够根治层出不穷、比比皆是的贪污受贿现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职业关系国家民生与未来。教师晋级受贿罪,并非意味着教师地位的上升,而是对广大普通教师情感上的伤害。
曾几何时,贪污受贿仅仅是指个别官员的;曾几何时,我们是敬仰教师“为人师表”的。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统统被当今的现实所打破了。无怪乎此则新闻犹如一磅炸弹,在网上引起强烈的议论;无怪乎人们对医务人员吃回扣受贿被治罪鲜见异议,对教师拿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却是非议鼎沸。
据报道,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有效打击商业贿赂,“两高”对于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他们的主体身份不同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是“两高”的《意见》有问题,还是那些忿忿不平者全是“既得利益者”的教师们?试想,教师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职务”?又有何等的“便利”?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是教师所拥有的权利吗?他们有这等的能耐与“便利”吗?真正能享受此“殊荣”的是一般的教师吗?仅仅是普通的“老师”,有哪个商家甘愿冒着“行贿”的风险让他们“便利”呢?一般老师有什么利用价值?学生课堂上睡觉的时候把学生叫醒,不被学生追着打骂已经算幸运的了;学生违反纪律的时候说学生两句,不被家长及家长的亲戚围攻已经算命大的了,突然间一下子把教师的地位提到了跟受贿的官员那么“高”,对于“人类灵魂工程师”来说,显然是有失考虑的。
要看到,每每提及教师吃回扣的行为时,人们总是会说到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问题,而这些采购者又有几人真正是“教师”身份的?每每论及教育腐败,人们总会拿出四川省涉及成都、绵阳等地13所高校的图书、仪器采购腐败大案来说事儿,笔者承认教师队伍中不乏有一些“惟利是图”者的存在,但不考虑教师这一职业的神圣性,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应该考虑周全。
笔者以为,《意见》中“教师”一词着实不妥。相关的行政人员、管理人员等等,应该和真正的教师划分开来,《意见》泛泛而论地把教育行业中受贿的主体用“教师”二字来指称,广大教师在情感上,是接受不了的。
著名儿童文学家郑渊洁以《教师地位上升,晋级受贿罪》为题调侃说:“不知道第一个获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教师出自哪个省市,我们拭目以待。”我想是的,如果把本应受人尊敬的教师和受人唾弃的受贿罪联系到一起,多多少少是会让教师寒心的,多多少少是会给大家增添一个调侃的话题的。倒不是因为教师不愿放弃“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名声,也不是因为教师虚伪,而是将“吃回扣按受贿罪论处”强加在所有教师的身上,恐怕也未必就是治本之策,未必就能够根治层出不穷、比比皆是的贪污受贿现象!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职业关系国家民生与未来。教师晋级受贿罪,并非意味着教师地位的上升,而是对广大普通教师情感上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