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死刑”向“生刑”的等值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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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刑“法”的价值功能在于“救济性”,但刑“罚”则重在“报复性”,两相均衡,方能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展望预期的“刑法大修”,笔者认为,这场改革的成功点应在于解决“死刑”如何向“生刑”等值过渡。
  
  刑罚“翻谷”与“断谷”并存
  
  一个理想的刑罚体系,应该具备数学上均质的曲线延展性,刑罚的威慑感应与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正比。纵观中国目前刑事惩罚体系,有时违法的治安处罚还要大于与之对应的犯罪的后果,形成“翻谷”现象,这是不正常的。例如,据《生活新报》9月29日报道,一公民告状昆明石林县公安局“钓鱼抓嫖”一案在昆明中院进行了二审,报道称石林公安局以该公民“嫖娼”为由,处15天行政拘留之后又处了6个月收容教育。而按国务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可收容教育6个月至2年。事实上,不论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还是收容教育,只要进去了,与犯罪判刑后进监,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其实是一样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翻谷”现象:违法不犯罪的人受到的处罚远大于对应的犯罪。
  由于脱离于法院的司法确认,违法而产生的治安处罚,其处罚力度越大,越可能引发社会公正的破坏,也越有可能出现执法腐败现象。一个预感到违法而产生的后果远大于犯罪之时,他宁愿把违法犯罪行为再做“狠”一点,以求少一点刑罚。反过来,这与涉及死刑也是一样,当一个犯罪分子预感到他的行为可能会判死刑之时,他就会产生“再多杀一个”也反正是“死”的念头,因为杀一个与杀三个,在中国的刑法体系里看不出被刑罚的严厉程度差异。
  另一个现象就是“断谷”,即刑罚线在某处突然断裂,造成一个“空洞”,这主要体现在中国的死刑判决与生刑判决之间的均质带的断裂。
  例如,故意杀人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个同样是犯故意杀人但有减轻情节的犯人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他们之间的差异性不在于一个是“死”一个是“活”,而在于被判死缓的人,最后可能只领到20年最高徒刑,而又按照减刑制度,这个本该与前一人一起共赴黄泉路的人最后在监狱里待12年甚至更少就释放出来了。
  从犯罪严重度上看,两人处于严重度均质线的相邻点,而从最后的刑罚后果来看,两人处于刑罚严厉均质线中的远点,其“远”得离谱,甚至让人有已经执行了死刑的那个人有“死得冤枉”的感觉。这就是“断谷”现象。
  总之,从理念到实在,中国刑法体系还存在诸多问题,出现概念冲突、原则不一等现象,尤其以刑罚体系中缺乏“刑法数学”价值判断为甚。
  
  不应高估预期修法
  
  自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中国死刑判决量有了一定的控制,但离实质缩减还有一大距离,目前的数据均不支持中国已经大幅减少了死刑判决的说法,中国依然是全球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数量最高的国家。
  目前中国刑事司法状况有点趋于“地方诸侯化”,如一些地方法院开始实践“刑事和解”,一些地区法院准备推行对“大义灭亲”被告人刑期打折20%,一些地方在“打黑”后,有打击范围扩大化、打击程度严厉化的倾向。总之,在地方财政依然支撑着地方司法体系之时,一级立法刑法有时可能敌不过“土政策”。
  中国刑法总体上出现了法律文本维持不变而刑事法律适用却朝更宽松的方向发展,料想这次对形式意义的法律文本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把这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成果,固定为“成文法”。从这几年的发展趋势上看,社会基本上对“少杀”和“慎杀”达成了共识,除了叛国罪、重大刑事暴力犯罪、与吏治有关的特大贪污腐败罪保留死刑之外,对诸如“教唆犯罪方法罪”等可以通过其他罪名吸收的犯罪有可能不再设立死刑。从这几年单纯性的经济犯罪极少适用死刑判决的实践上看,死刑有可能不再是经济犯罪的最高刑罚。
  从目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上看,绝大多数死刑犯主要是暴力犯罪,也有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减少了拟议中的十三项死刑犯罪,对中国实质死刑数量几乎没有影响,唯一的好处在于及时清理了一些旧规定,减少了死刑罪数。所以,这次修法的“面上的好看”要大于“实质的好看”,任何高估这次修法的意义,在目前现实背景下是幼稚的。
  
  引入终身监禁,加快等值过渡的步伐
  
  虽然目前世界上依然有包括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内为数不少的国家还在适用死刑,但“死刑”转化为“生刑”,符合于世界文明潮流。总体来看,两类刑过渡中均体现了一个刑罚与威慑等值的原则,即“留命则多坐牢”,而不是简单向低级别的有期徒刑“挂靠”。 一般而言,凡是废除了死刑的国家,都把终身监禁设为最高刑罚,如英国和法国,而在死刑依然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敏感问题的国家,则往往采用开放式的刑期制度,这些完全超出普通人预期寿命的超长刑期,成了死刑的替代物,如美国则前不久判处“华尔街巨骗”麦道夫150年徒刑,澳大利亚法院也判过一个600年的“有期”徒刑。即便是相当谨慎的国家,也会把最高刑设在四十年以上,如韩国目前正在修法,准备把最高刑延长到50年。
  虽然刑“法”的价值功能在于“救济性”,但刑“罚”则重在“报复性”,两相均衡,方能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而对于处于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最高刑罚的取舍,更多应该与特定社会对刑罚的感应为标准,正如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比较东方人和西欧人后发现,“法国人五六年的刑期,在心灵上的痛苦相当于一个被处以砍掉手肢刑罚的土耳其人”。所以,我们在“死刑”过渡到“生刑”中,应坚守“等值原则”,否则失去威慑力的刑法,等于纵容了犯罪,第二次羞辱了受害人及家属。
  “等值转换”问题在中国是个全新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目前“少杀”并没有得到相应刑期的支持,这类“少杀”到底会得到社会的宽容程度有多大,依然是个问号,也因此很难保证会不会出现“多杀”与“少杀”之间的反复。鉴于此,中国修刑法,最关键是先“修基础”,在“死刑”和“生刑”之间搭上“桥”,不要让得“免死牌”的恶人,一步跳到数年监禁刑,引入“终身监禁”刑来取代目前有名无实的“无期徒刑”,改革附加刑制度,对缓刑、减刑、假释等操作上更形成统一的标准,严防滥用。依现在法律应当“杀”但不“杀”的人,处以“终身监禁”是去除“死”的威胁后的等值转换。
  另一个或许不存在的问题是,如该杀的人不杀之后,监禁体系还能支撑否?让社会承担监禁犯人一辈子的成本是不是太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觉得,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其财力完全能解决这个根本就不是问题的问题,更何况犯人在入狱改造期间,其作为社会有益成分的烧点并未熄灭,他依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回报社会。
  从这些角度上看,目前中国亟待建立一个对死刑判决过渡性安排,改革“20年徒刑”制,而不只是在目前“20年徒刑”制的基础上,只做“长关”轻微调整。目前指的“长关”,只是建议严格适用减、缓刑及假释等制度,对最高的有期徒刑没有影响。总之,“20年徒刑”目前简单置换剥夺生命的死刑,无论怎么说,都很难让老百姓举双手支持,更何况国际上也很少有这么短的最高刑期。■
  编辑:靳伟华jinweihua10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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