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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市院于2011年11月21日设立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天津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要承担进入检察诉讼环节案件的统一受理分流、案件登记、案件移送、法律文书管理、案件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案件评查、案件统计分析、案件查阅等工作,全面履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