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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创业投资基金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进,其外延已扩展到所有以私人般权方式进行动作的投资基金品种。但鉴于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应该严格界定在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层面。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中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宜首先从公司型赴以建立起既能体现投资者的所有权约束又能保障管理者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产权分立机制;但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动作的自身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