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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将强制住院类型分为医学保护性住院和保安性住院。针对严重精神病患者,若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可以对其实施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但其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而《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却将医学保护性住院治疗的同意权单独授予监护人,患者出院也需要监护人的同意。此规定缺乏正当性,侵害了患者的正当权利。而这一规定存在的原因有多种,如医疗父权主义思想的影响,将精神障碍当然地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