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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核心的财产权利。在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物权法》确立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能适应农地利用的发展需求,具体表现为: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利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对土地的监管缺位,"耕地红线"面临危机;农地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应在充分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确立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