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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的不断涌现,二次供水系统的应用也日益增加,而其在给居民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的同时,在高层建筑二次供水中存在的问题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和隐患,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本文根据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特点,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了浅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一、 我国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现状
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与日俱增、基础设施建设用水量逐步增大,许多城市为解决生活用水输送压力下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采取了储存、加压等方式对居民予以“二次供水”。然而,部分城市的二次供水却存在设施陈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百姓饮水安全存在诸多隐患。
在一些中大型城市,60%以上人口的用水以二次供水方式保证,且规模还在继续扩大,但设施破旧,供水及水质保证等功能下降的问题却比较普遍。
二、 泵房位置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二次加压给水泵房(以下简称给水泵房)是给排水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设计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泵房的正常运行及供水安全。
1.泵房位置选择
给水泵房运行时最显著特点是有噪音产生,不论采用何种减震方式都不能彻底消除运行噪音。这种噪音会沿着墙、柱等结构构件四散传播。居民就噪音问题的投诉,很多都是由于泵房位置设置不合理造出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GB50015-2003)2009版8.1.14条规定:“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在《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以下简称《规程》)7.0.2条对居住建筑内的泵房设置位置给出了更详细的要求:“1、不能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共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对于集中设置给水泵房的居住小区而言,为了保证供水压力均匀,应尽量降低给水泵房的供水半径,设置在小区中间位置是理想的选择(对占地面积巨大的小区,应考虑分区域设置多座给水泵房)。当上述两方面选址原则不能同时满足时,应优先保证减少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滋扰。
综上,在适当兼顾减小供水半径的情况下,居住小区的给水泵房应优先选择设置在居住建筑外的动力站内,并尽量设置在一层,这种做法不但解决了噪声问题,还满足了泵房采光、通风的要求,排水问题也比较好解决;次之选择设置在远离住宅楼的地下室内;再次之选择设置在一层为商服网点等对安静要求较低的住宅地下室内。后两种情况需要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除此之外,给水泵房的“上层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功能房间存在。某些地区和城市的卫生审批部门对给水泵房的位置有特殊要求,如要求给水泵房距离室外排水检查井、化粪池不小于15米。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及建筑师细心协商,保证给水泵房的位置合理。
(二)给水泵房设计的注意事项
现针对采用调节水箱+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的给水泵房工艺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予以讨论。
1.水箱的有效容积计算和安装距离等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规范》)3.7.2条和3.7.3条执行。当计算出的调节容积大于100立方米时,笔者建议将其分为2座容积基本相等的水箱,并联工作,方便清洗和维护。另外,现在使用的主流水箱均为装配式产品,大多数的水箱组件均以0.5米为模量,设计时要根据给水泵房的实际情况,尽量使水箱的长、宽、高符合模量,否则会增加购进成本。
2.通常情况下,生活水箱的进水是通过安装在进水管上的浮球阀实现自动控制的,为防止发生虹吸回流,《规范》3.2.4B条作出如下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采用普通杠杆式浮球阀从水箱侧壁进水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以DN100进水管为例,要达到《规范》要求,则管中心距溢流水位不应小于150mm,距最高水位不应小于250mm。按国标图01SS105给出的参数,DN100杠杆式浮球阀中心与关闭水位(设计最高水位)的间距为84mm,远小于需要的250mm。而液压式水力遥控浮球阀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其阀体可安装在方便维护的低位,进水总管从水箱顶部进水,管口距溢流水位达到《规范》要求时停止,其下部设置消能桶减少进水时的喷溅。
3.保证水箱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避免“死水区”的产生。“死水区”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或极缓慢被新鲜补水替换的储存区域。随着余氯的消耗,该区域菌群总数往往会超出饮用水标准的规定。较为简洁的解决办法是让水箱的出水管与进水管对角设置,保证二者间的距离最大化。若无法实现,则应在水箱内设置导流装置。
三、改善我国高层二次供水安全的建议
(一)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法制保障力度
将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纳入法制建设计划,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供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重点督促市、县级政府建立起二次供水的建设和后期管理的法制保障体系,并严格依据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的专项检验工作,促使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各方主体自觉履行义务与责任。
(二)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行政保障力度
发挥政务中心等“窗口”的综合执法作用,将与二次供水安全保障有关的质监、建设、卫生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集中,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难以履行职责的机构涉足二次供水的建设及管护。要求地方政府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委托给信誉度高、运作规范的企业专司二次供水设施的后期。
(三)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
要求水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摒弃指定产品等“助长”垄断行为的做法,运用竞争机制,借助政府采购平台从多个企业中“选优”,促进二次供水产品市场秩序规范。
(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效率
利用向城市居民收取的自来水排污费,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基金,实行“政府支持、企业实施”的二次供水科技新成果、新产品运用补贴制度,激励建设者、管理者及用户使用“节能型”、“环保型”新产品
(五)加强水质安全宣传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生活饮用水知识宣传,一方面提高二次供水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加强其自身管理;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的饮水卫生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力量,把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搞好
四、结束语: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事关民生,政府各相关部门责无旁贷,要在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基础上,积极寻找解决难题的有效途径,使二次供水区域内存在的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污染等问题得以解决,以造福于人民
参考文献:
[1]谢轩骞.北京市高层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回顾性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1999,15(2):1lO6.
[2]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s].
[3]GB 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
【关键词】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
一、 我国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现状
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与日俱增、基础设施建设用水量逐步增大,许多城市为解决生活用水输送压力下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采取了储存、加压等方式对居民予以“二次供水”。然而,部分城市的二次供水却存在设施陈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百姓饮水安全存在诸多隐患。
在一些中大型城市,60%以上人口的用水以二次供水方式保证,且规模还在继续扩大,但设施破旧,供水及水质保证等功能下降的问题却比较普遍。
二、 泵房位置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二次加压给水泵房(以下简称给水泵房)是给排水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设计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泵房的正常运行及供水安全。
1.泵房位置选择
给水泵房运行时最显著特点是有噪音产生,不论采用何种减震方式都不能彻底消除运行噪音。这种噪音会沿着墙、柱等结构构件四散传播。居民就噪音问题的投诉,很多都是由于泵房位置设置不合理造出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GB50015-2003)2009版8.1.14条规定:“给水泵房、排水泵房不得设置在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上面、下面和毗邻的房间内”。在《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以下简称《规程》)7.0.2条对居住建筑内的泵房设置位置给出了更详细的要求:“1、不能毗邻起居室或卧室。宜设置在居住建筑之外或居住建筑的地下二层,当居住建筑首层为共建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泵房应独立设置,泵房出入口应从公共通道直接进入……”对于集中设置给水泵房的居住小区而言,为了保证供水压力均匀,应尽量降低给水泵房的供水半径,设置在小区中间位置是理想的选择(对占地面积巨大的小区,应考虑分区域设置多座给水泵房)。当上述两方面选址原则不能同时满足时,应优先保证减少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滋扰。
综上,在适当兼顾减小供水半径的情况下,居住小区的给水泵房应优先选择设置在居住建筑外的动力站内,并尽量设置在一层,这种做法不但解决了噪声问题,还满足了泵房采光、通风的要求,排水问题也比较好解决;次之选择设置在远离住宅楼的地下室内;再次之选择设置在一层为商服网点等对安静要求较低的住宅地下室内。后两种情况需要设置机械通风系统。除此之外,给水泵房的“上层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有可能造成污染的功能房间存在。某些地区和城市的卫生审批部门对给水泵房的位置有特殊要求,如要求给水泵房距离室外排水检查井、化粪池不小于15米。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及建筑师细心协商,保证给水泵房的位置合理。
(二)给水泵房设计的注意事项
现针对采用调节水箱+变频调速供水设备的给水泵房工艺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予以讨论。
1.水箱的有效容积计算和安装距离等应按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规范》)3.7.2条和3.7.3条执行。当计算出的调节容积大于100立方米时,笔者建议将其分为2座容积基本相等的水箱,并联工作,方便清洗和维护。另外,现在使用的主流水箱均为装配式产品,大多数的水箱组件均以0.5米为模量,设计时要根据给水泵房的实际情况,尽量使水箱的长、宽、高符合模量,否则会增加购进成本。
2.通常情况下,生活水箱的进水是通过安装在进水管上的浮球阀实现自动控制的,为防止发生虹吸回流,《规范》3.2.4B条作出如下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采用普通杠杆式浮球阀从水箱侧壁进水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以DN100进水管为例,要达到《规范》要求,则管中心距溢流水位不应小于150mm,距最高水位不应小于250mm。按国标图01SS105给出的参数,DN100杠杆式浮球阀中心与关闭水位(设计最高水位)的间距为84mm,远小于需要的250mm。而液压式水力遥控浮球阀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其阀体可安装在方便维护的低位,进水总管从水箱顶部进水,管口距溢流水位达到《规范》要求时停止,其下部设置消能桶减少进水时的喷溅。
3.保证水箱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避免“死水区”的产生。“死水区”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或极缓慢被新鲜补水替换的储存区域。随着余氯的消耗,该区域菌群总数往往会超出饮用水标准的规定。较为简洁的解决办法是让水箱的出水管与进水管对角设置,保证二者间的距离最大化。若无法实现,则应在水箱内设置导流装置。
三、改善我国高层二次供水安全的建议
(一)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法制保障力度
将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纳入法制建设计划,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供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重点督促市、县级政府建立起二次供水的建设和后期管理的法制保障体系,并严格依据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的专项检验工作,促使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各方主体自觉履行义务与责任。
(二)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行政保障力度
发挥政务中心等“窗口”的综合执法作用,将与二次供水安全保障有关的质监、建设、卫生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集中,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难以履行职责的机构涉足二次供水的建设及管护。要求地方政府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委托给信誉度高、运作规范的企业专司二次供水设施的后期。
(三)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
要求水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摒弃指定产品等“助长”垄断行为的做法,运用竞争机制,借助政府采购平台从多个企业中“选优”,促进二次供水产品市场秩序规范。
(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效率
利用向城市居民收取的自来水排污费,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基金,实行“政府支持、企业实施”的二次供水科技新成果、新产品运用补贴制度,激励建设者、管理者及用户使用“节能型”、“环保型”新产品
(五)加强水质安全宣传
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生活饮用水知识宣传,一方面提高二次供水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加强其自身管理;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的饮水卫生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力量,把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搞好
四、结束语: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事关民生,政府各相关部门责无旁贷,要在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基础上,积极寻找解决难题的有效途径,使二次供水区域内存在的产权不清、收费混乱、管理不善、水质污染等问题得以解决,以造福于人民
参考文献:
[1]谢轩骞.北京市高层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回顾性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1999,15(2):1lO6.
[2]GB 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s].
[3]GB 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