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托制度虽孕育于英国的衡平法,但其核心理念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构造,而不在于是否存在衡平法。我们需要的是信托这样一种有利于促进财产利用和管理的设计,而不能单纯追求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理论体系上的圆满。因此,对信托财产权利的研究应该转换研究视角,由实然转向应然。我国的信托制度应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赋予受托人,委托人在转移财产所有权后,通过信托合同约束受托人的行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不对信托财产享有任何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