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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了一系列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为此,英美法系国家在不改变一元制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外部独立董事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权。从理论上讲,我国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并不缺乏对董事会的权力制衡机制——监事会,但事实上我国多是由工会主席出任监事会主席,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而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在行政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之下,无法独立,加之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