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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1]是"继《行政诉讼法》以后行政法治发展道路上的第二个里程碑"。[2]从《公开条例》施行算起,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情况如何?根据《公开条例》第31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国各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