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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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诱惑侦查作为毒品犯罪侦查特殊手段,在毒品案件的侦查中已广泛应用,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制度在启动审批、监督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立法空白。本文拟对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诱惑侦查存在的缺陷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减少实践中出现滥用该制度的情形。
  关键词: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启动程序;内外监督
  一、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及分类
  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隐蔽性极高、组织性极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通过特意设计某种诱发性的情境,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机会或诱惑条件,待其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人“货”俱获,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二、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制度设计的价值
  区别于由“果”到“因”的回溯推理的普通刑事案件,毒品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它的侦查主要依靠“手段”和“谋略”,是一种由“人”到“案”的侦查形式,因此在侦办过程中存在诸多侦办难点。
  (一)毒品犯罪的侦办难点
  1.毒品犯罪没有特定的报案人
  毒品案件没有通常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几乎没有现场可供勘查。通常表现在通过现代化通讯和交通工具单线联系、人货分离,并且交易双方往往不使用真实姓名,甚至互不见面,这些给侦查人员收集犯罪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
  2.毒品犯罪言辞证据突破难、固定难、核实难
  毒品案件尤其是贩毒案件,属于智力型的犯罪,毒贩的智力、阅历及反侦查能力较高,从嫌疑人处突破言辞证据尤为困难,即便有所突破,因多数的贩毒犯罪活动都是从小到大,从外地贩到本地,作案时间长、次数多,依靠一些过去的回忆等抽象的陈述,收集证据来源具有狭窄性,言词证据难以固定。
  (二)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制度的价值考察
  如前所述,正因毒品犯罪案件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所存在的侦办难点,使得诱惑侦查相较于传统的侦查手段,具备一些鲜明特征和合法性、合理性因素,这也正体现了诱惑侦查的价值所在。
  1.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
  主动性弥补了传统侦查手段对毒品案件缺乏报案人、被害人、犯罪现场等案件天然疏漏,它突破了传统的“回应型”的被动侦查方式,侦查机关根据提前掌握的相关信息,如果确认毒品犯罪即将发生,在犯罪事实发生前就开始行动,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犯罪机会,只要潜在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当场行使侦查的权力
  2.诱惑侦查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如前所述,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和“犯意诱发”两种类型,明确的区分了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被诱惑者具有犯罪倾向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前提。这些使诱惑侦查具有了法理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我国关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立法现状及制度缺陷
  (一)我国关于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其中第151条内容涉及诱惑侦查,该条文规定在必要时,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允许相关人员实施秘密侦查。而对这类秘密侦查的手段仅原则性的授权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使用的法律术语、规定的内容都不是很完善细致,规定的过于简单概括,连秘密侦查手段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避而不谈,简单的授权规定在实践中给予主体宽泛的自由裁量范围,缺乏约束的限权条款。
  (二)我国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1.启动程序不完善
  启动审批适用诱惑侦查程序属于事前监督程序,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西方国家大多由中立的法官审批并颁布许可令。然而我国秘密侦查完全是内部审查,由地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而这种内部审批有时会因为办案效率而被忽视,由于启动的条件、时间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使得侦查机关无法在统一的标准下启用诱惑侦查,各地方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这就有可能导致随意启动该侦查措施的情况。
  2.监督程序缺失
  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因此具有秘密性,整个侦查过程都处于秘密的状态,除了侦查机关自身,其他部门很难了解案件的发展进程,整个侦查过程的合法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对我国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诱惑侦查,但是实践中大多数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单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难免有失公允,也不便于对诱惑侦查过程的监督。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应该严格规范,建议引入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程序,即诱惑侦查的申请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需提交同级检察院批准,而批准程序大体遵从以下原则作审查:①该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组织严密等特征,确有必要适用诱惑侦查手段,否则可能无法侦破。②该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大于诱惑侦查手段可能或将要所侵害的公民权益。但考虑到诱惑侦查的秘密性,也为保护侦查人员的安全,在侦查机关提交的书面申请中可不提及参与诱惑侦查的人员身份,检察机关也不必对诱惑侦查的实施细节做详细审查。
  (二)规范诱惑侦查的内外监督程序
  对诱惑侦查的监督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侦查部门的内部监督。因诱惑侦查的实施始終处于秘密状态,其他机关对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很难掌握,所以,只能把监督的责任更多的转移到内部监督。第二,检察机关和审批机关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应该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外部监督职责。在结束案件侦查后、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对侦查人员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经证实确有违法行为,需依据法律作出处罚决定。而审判机关的裁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从而对诱惑侦查取证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诱惑侦查违法,那么法庭将否定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效力,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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