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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赣地区一个可以上溯到距今一万年以前的古文化之地,一个多民族聚集居住的的区域,不同民族有着自己不同的生活居住方式,,是一个聚居地建筑中具有"地区性"与"民族性"地区,在此本文作者对赣地区乡村聚居地建筑地区性进行了研究,供同行参考借鉴。
关键词:赣地区;乡村聚居地;建筑地区性;探究
1 聚落为研究的基本操作单位
对于民间建筑文化的研究长期以来在建筑学界以民宅为对象,因为与官式建筑文化以宫殿、府邸、官署为主要研究对象相对照,平民自己的家宅是他们使用时间最多、最能反映其实质生活内容的建筑。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到民间生活的多元化特征,除了民宅,村落中的宗祠、庙宇、戏台、书塾、文昌阁等建筑所担负的管理、祭祀、教育、娱乐等不同的功能也是传统社会平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此外,进排水的沟渠、储水的池塘、交通的巷道、休憩的路亭等人为设施或构筑物也是公共生活得以展开和进行的场所;而所有的人造环境又都不能离开聚落的自然环境的依托,而这些要素恰好构成完整的聚落环境。然而,对江西民居文化整体的研究依然缺乏对聚落层次的关注,尤其是没有把聚落结构差异纳入江西内部区域建筑文化划分的评判依据体系中。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形态下,传统的农业聚落的人口流动性极小,一个聚落所控制、占有的自然资源和所生产的物质产品能基本保证内部成员的生活需要,聚落成员外出进行商品交换的次数极为有限,聚落成员间关系比非同一聚落成员间要紧密得多。乡土性的中国社会以宗族和家族制度为共同的社会结构。在江西所在的东南地区,宗族多有较大的族产,并操纵着传统的政治机制。“人类学家对于生活圈考察的结果反映出东南社会官方的地域组织(保甲制与里甲)与民间的自发组织之间在村落单位上的重合。”
因此,以聚落为基本单位进行江西传统居住文化的研究可以改变以往忽略人类聚居生活的整体性的研究取向,综合考察各类聚落建筑要素,全局性把握传统社会的平民居住文化。
2 以系统论支持区域建筑文化的环境作用机制研究
20世纪以来世界形势的巨大变迁和自然科学某些领域的重大突破使得科学哲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崛起,它致力于科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即科学方法的研究。这也影响到史学界对自身研究方法科学性的反思。近年来,国内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者针对史学等人文科学研究问题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进行探讨,认为史学研究对象虽然是社会文化客体,但它们与自然物质客体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在这一观点启发下,笔者认为以社会文化客体与自然物质客体具有系统同构性为基础,将自然辩证法的“系统”理论伸到江西传统聚落建筑文化研究中具有可操作性。
系统学认为:“系统整体突现的性质一般的说仅从其组成部分上是不能理解的,也不可能被发现。系统整体的突现性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激发而产生的整体效应,即结构效应或结构增殖。因此系统的功能是由组成元素、结构、环境共同决定的,而且结构对于系统功能的决定作用最为直接和根本”。
影响区域传统建筑文化形态表达的是多元自然、人文因子所构成的多层次的、开放的、高度复杂的系统,尽管每一个制约因子都在承担该系统的存亡和运动方向的责任,但它们都不能单独决定该系统的存亡与运动方向。这是因为制约因子本身不是独立封闭的个体,它们本身也是开放的小系统,这些小系统之间也存在多向互动的机制,而且时间越往后推移,小系统间的重叠性、复合性及交错性的特征就越突出,小系统间的依赖性、制约性和互动性也越显得重要。而这些小系统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就形成上级层次系统的结构,它是制约区域建筑文化发展的直接和根本的因素。
因此,以往在将建筑形态本身与建筑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作联系时,忽略因子间的互动机制,习惯于将单一要素对建筑的影响割裂研究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更重要的是要对多元要素自然、人文因子的综合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何种要素会发生主导影响,或多要素叠加的结果会是怎样。应当以这种环境综合作用机制为研究的核心环节,来解释江西区域建筑文化的共时的多元格局和历时的传承关系。
3 以区系划分将聚落建筑文化研究上升到地景层次的地域建筑文化研究
要使单个的聚落与整体的江西区域传统建筑文化联系起来,需要建立地景层次的操作对象———地域。文化社会学指出:“地域是指一种在同质地理环境基础上形成的,以一个或数个中心为纽带连接的广大腹地,并具有相似的社会文化及共同利害关系的大的空间单位。”借助地域概念来划分不同的建筑区系称作地域性建筑区划,简称区系划分。
把江西划分成几个区系,每个区系又可能划分为几个亚区系,这是人为的过程,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所得的结论就可能不同。任何区划方案只可能相对的合理。中国民居研究中出现过这样几中划分方式:刘敦祯先生在《中国住宅概说》中依据民居的外观形状将明清
时期的住宅分为:圆形住宅、横长方形住宅、三合院住宅等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从建筑文化形态自身出发的,但外观形状差异仅仅是建筑文化形态差异中很有限的部分;近年来中国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浙江民居》、《云南民居》系列专著,以各省的行政区划为界线。还存在以民族、民系、方言为依据的划分情况。后面这些区划不是直接从建筑文化形态本身出发的,而是从制约建筑文化发展的自然、人文因子出发,以某一自然、人文因子的区划界线代替了建筑区划。针对这种方法,我们前面提到自然、人文因子对建筑文化的影响不是独立单一的进行的,而是以系统的形式发挥其综合效用的,因此,实际上建筑文化的异界线并不与这些预设的自然、人文因子的区系划分重合。具体的实例很多,如在笔者对赣东北民居的调查中发现这一地区建筑文化差异很难在移民来源上反映’笔者认为在对自然、人文环境的综合作用机制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以诸因子的区系差异为参照,从建筑文化形态自身出发,建立多元综合的比较机制进行区系划分。
因为区系划分是以聚落调研为始的,因而对江西传统聚落建筑文化进行区系划分的过程是逆向进行的:在对基本聚落层次建筑文化考察的基础上,将文化形态相近的聚落在分布空间上联系成地域,并抽象出不同地域聚落建筑文化形态的基型来概括其文化类型,这样就使聚落建筑文化研究扩大到地景层次。由于对文化“容差”的标准控制,可以形成不同的地域层级,“容差”越大,则地域层级越高,地域范围越大,并最终与江西的省域范围发生关联,完成研究目的。
这里必须指出为了减轻调研工作的盲目性,在建筑和聚落的样本选择上尽量选择一些类型化、模式化的对象,而对那些因为特别原因形成的独特性对象则尽少使用。无需追求统计意义上的数量,而以是否具有代表性为原则。同时虽然以江西省域内的传统聚落为对象,但调研过程中,还需考察周边其它省域临近江西地区的传统聚落,这样才不致犯以行政区划简单代替建筑区划的错误,也不会在区系划分的层级建构上留下缺陷。
由于江西的特殊区位,其聚落建筑文化对外位于周边区域文化圈的夹峙之下,在内又处于多民系文化交流融合的趋势中,要在其多元格局中寻找到主体特色,只有通过区系间的比较寻找那些最能代表江西区域文化特色的内容,因此区系划分既是阶段性成果,又是方法性环节。
参考文献:
[1] 余英.中国东南系建筑区系类型研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潘安.客家民系与客家聚居建筑[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关键词:赣地区;乡村聚居地;建筑地区性;探究
1 聚落为研究的基本操作单位
对于民间建筑文化的研究长期以来在建筑学界以民宅为对象,因为与官式建筑文化以宫殿、府邸、官署为主要研究对象相对照,平民自己的家宅是他们使用时间最多、最能反映其实质生活内容的建筑。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到民间生活的多元化特征,除了民宅,村落中的宗祠、庙宇、戏台、书塾、文昌阁等建筑所担负的管理、祭祀、教育、娱乐等不同的功能也是传统社会平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此外,进排水的沟渠、储水的池塘、交通的巷道、休憩的路亭等人为设施或构筑物也是公共生活得以展开和进行的场所;而所有的人造环境又都不能离开聚落的自然环境的依托,而这些要素恰好构成完整的聚落环境。然而,对江西民居文化整体的研究依然缺乏对聚落层次的关注,尤其是没有把聚落结构差异纳入江西内部区域建筑文化划分的评判依据体系中。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形态下,传统的农业聚落的人口流动性极小,一个聚落所控制、占有的自然资源和所生产的物质产品能基本保证内部成员的生活需要,聚落成员外出进行商品交换的次数极为有限,聚落成员间关系比非同一聚落成员间要紧密得多。乡土性的中国社会以宗族和家族制度为共同的社会结构。在江西所在的东南地区,宗族多有较大的族产,并操纵着传统的政治机制。“人类学家对于生活圈考察的结果反映出东南社会官方的地域组织(保甲制与里甲)与民间的自发组织之间在村落单位上的重合。”
因此,以聚落为基本单位进行江西传统居住文化的研究可以改变以往忽略人类聚居生活的整体性的研究取向,综合考察各类聚落建筑要素,全局性把握传统社会的平民居住文化。
2 以系统论支持区域建筑文化的环境作用机制研究
20世纪以来世界形势的巨大变迁和自然科学某些领域的重大突破使得科学哲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崛起,它致力于科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即科学方法的研究。这也影响到史学界对自身研究方法科学性的反思。近年来,国内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者针对史学等人文科学研究问题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进行探讨,认为史学研究对象虽然是社会文化客体,但它们与自然物质客体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在这一观点启发下,笔者认为以社会文化客体与自然物质客体具有系统同构性为基础,将自然辩证法的“系统”理论伸到江西传统聚落建筑文化研究中具有可操作性。
系统学认为:“系统整体突现的性质一般的说仅从其组成部分上是不能理解的,也不可能被发现。系统整体的突现性是系统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激发而产生的整体效应,即结构效应或结构增殖。因此系统的功能是由组成元素、结构、环境共同决定的,而且结构对于系统功能的决定作用最为直接和根本”。
影响区域传统建筑文化形态表达的是多元自然、人文因子所构成的多层次的、开放的、高度复杂的系统,尽管每一个制约因子都在承担该系统的存亡和运动方向的责任,但它们都不能单独决定该系统的存亡与运动方向。这是因为制约因子本身不是独立封闭的个体,它们本身也是开放的小系统,这些小系统之间也存在多向互动的机制,而且时间越往后推移,小系统间的重叠性、复合性及交错性的特征就越突出,小系统间的依赖性、制约性和互动性也越显得重要。而这些小系统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就形成上级层次系统的结构,它是制约区域建筑文化发展的直接和根本的因素。
因此,以往在将建筑形态本身与建筑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作联系时,忽略因子间的互动机制,习惯于将单一要素对建筑的影响割裂研究的方法是不科学的。更重要的是要对多元要素自然、人文因子的综合影响机制进行分析,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何种要素会发生主导影响,或多要素叠加的结果会是怎样。应当以这种环境综合作用机制为研究的核心环节,来解释江西区域建筑文化的共时的多元格局和历时的传承关系。
3 以区系划分将聚落建筑文化研究上升到地景层次的地域建筑文化研究
要使单个的聚落与整体的江西区域传统建筑文化联系起来,需要建立地景层次的操作对象———地域。文化社会学指出:“地域是指一种在同质地理环境基础上形成的,以一个或数个中心为纽带连接的广大腹地,并具有相似的社会文化及共同利害关系的大的空间单位。”借助地域概念来划分不同的建筑区系称作地域性建筑区划,简称区系划分。
把江西划分成几个区系,每个区系又可能划分为几个亚区系,这是人为的过程,采用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所得的结论就可能不同。任何区划方案只可能相对的合理。中国民居研究中出现过这样几中划分方式:刘敦祯先生在《中国住宅概说》中依据民居的外观形状将明清
时期的住宅分为:圆形住宅、横长方形住宅、三合院住宅等类。这种分类方法是从建筑文化形态自身出发的,但外观形状差异仅仅是建筑文化形态差异中很有限的部分;近年来中国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浙江民居》、《云南民居》系列专著,以各省的行政区划为界线。还存在以民族、民系、方言为依据的划分情况。后面这些区划不是直接从建筑文化形态本身出发的,而是从制约建筑文化发展的自然、人文因子出发,以某一自然、人文因子的区划界线代替了建筑区划。针对这种方法,我们前面提到自然、人文因子对建筑文化的影响不是独立单一的进行的,而是以系统的形式发挥其综合效用的,因此,实际上建筑文化的异界线并不与这些预设的自然、人文因子的区系划分重合。具体的实例很多,如在笔者对赣东北民居的调查中发现这一地区建筑文化差异很难在移民来源上反映’笔者认为在对自然、人文环境的综合作用机制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以诸因子的区系差异为参照,从建筑文化形态自身出发,建立多元综合的比较机制进行区系划分。
因为区系划分是以聚落调研为始的,因而对江西传统聚落建筑文化进行区系划分的过程是逆向进行的:在对基本聚落层次建筑文化考察的基础上,将文化形态相近的聚落在分布空间上联系成地域,并抽象出不同地域聚落建筑文化形态的基型来概括其文化类型,这样就使聚落建筑文化研究扩大到地景层次。由于对文化“容差”的标准控制,可以形成不同的地域层级,“容差”越大,则地域层级越高,地域范围越大,并最终与江西的省域范围发生关联,完成研究目的。
这里必须指出为了减轻调研工作的盲目性,在建筑和聚落的样本选择上尽量选择一些类型化、模式化的对象,而对那些因为特别原因形成的独特性对象则尽少使用。无需追求统计意义上的数量,而以是否具有代表性为原则。同时虽然以江西省域内的传统聚落为对象,但调研过程中,还需考察周边其它省域临近江西地区的传统聚落,这样才不致犯以行政区划简单代替建筑区划的错误,也不会在区系划分的层级建构上留下缺陷。
由于江西的特殊区位,其聚落建筑文化对外位于周边区域文化圈的夹峙之下,在内又处于多民系文化交流融合的趋势中,要在其多元格局中寻找到主体特色,只有通过区系间的比较寻找那些最能代表江西区域文化特色的内容,因此区系划分既是阶段性成果,又是方法性环节。
参考文献:
[1] 余英.中国东南系建筑区系类型研究[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 潘安.客家民系与客家聚居建筑[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