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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提出质疑,指出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夫妻分居期间的各人所得,在不违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前提下,应视为个人财产的观点;建议设立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权,以弥补夫妻共同管理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缺陷。其次,对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