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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一年前。我丈夫魏某认识一位姓胡的女青年,不久两人就同居了。我得知后,虽然很失望和痛苦,但考虑到双方父母的感受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没有跟他闹翻脸。只是多次劝他与那女青年断绝来往,可一直无效果。他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请求法院判决他给予我损害赔偿。这样,一来让他出出丑,让法官教育教育他,二来可以把他的钱要过来,让他没有钱给那个女的,促使他回心转意。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