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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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任寅静(1987-),男,河北省正定县司法局科员,正定县优秀共青团员,2007年获河北省“省会残疾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注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善于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设想,积极促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摘要】法律援助通常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工作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题,需要我们改进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
  【关键词】法律援助;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题
  虽然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迅速,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晚,而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投入还有限,因此我国现阶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完善、去改革。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层次低
  虽然我国于2003年由国务院由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立法层次偏低,仅仅是行政法规还远远不够,许多地方对法律援助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省、市还没有出台配套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系则,这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在立法上出现“软骨病”的情况,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
  (二)实施中有“打折扣”现象
  我国法律援助的工作者即有一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为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从而导致部分律师不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如普通有偿案件上心,导致了许多法律援助对象的不满,增加不稳定因素,需要改进他们的工作情况,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一些热心法律援助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或高等法学院校的师生,或热心公益,具有法律知识的个人,他们乐意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援助活动,但是由于他们不是律师,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证件而导致法律援助对象对他们怀疑,社会对他们质疑,致使他们不能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扶,挫伤了工作积极性,这也是法律援助实施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
  法律援助组织在监督上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有的地方还存在着部分收费情况、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情况,这些现象的出现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援助的形象,损害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集体声誉,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干扰。
  (四)经费、人员保障存在差异
  有些法律援助组织的经费时常不能得到充分的落实,人员编制不能得到解决,甚至有部分违规收费的情况,还有办案补贴地域差异明显,这就极大的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使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五)社会认知存在片面现象
  虽然我国每年都在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但在社会上仍有些公民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内容、申请条件。有的公民将不是法律所涉及的事情也当作法律援助来申请援助,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也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不重视法律援助工作,这些是法律援助前进行中的阻碍,需我们在干部群众中加强宣传教育。
  二、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问题的解决方案设想
  就在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存在问题,提出部分解决方案的设想:
  (一)关于立法方面
  1.加强人大的立法,我国应当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提高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使法律援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地方制定相应的法律援助实施条例,地方应当出台符合地域情况、民俗特点、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便于工作开展。
  3.完善法律援助法律文书制度立法,建议以司法部为单位出台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法律文书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文书的严肃性、规范性。
  (二)关于实施方面
  1.改革司法教考试制度
  即在司法考试里对于实习期的规定中增加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强制性规定,规定实习律师必须在接受1-2个法律援助案件才可以获得实习合格的证明,并可以取得执业证书。
  2.改革律师制度
  即在律师法中规定以每年接受1-2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年度考核合格的条件之一,并对完成好的进行一定物质和精神的奖励或补偿、在政治上给予一定照顾,以促进律师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案件,认真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3.建立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制度
  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中,会遇到各种和法律有关的案件,有时在调解中会遇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时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互动,将此类案件联合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及时法律援助,积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4.设立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定期接受居民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鼓励和引导居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减轻信访压力。
  5.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
  将该组织作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一个社会团体,主要是借此联系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师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又热心于公益的公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公民,让他们从组织建设上成为有组织的集体,他们也成为法律援助机构所确认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成员,提高他们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6.建立志愿者准入及培训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准入制度,以考试作为其准入的先决条件,这样做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素质,又可以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对于可以准入的法律志愿者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放《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证,以作为其资格的证明,并证明该证只能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且载明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及使用证件的方式、效力,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行为,便于管理。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制度。因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很充分,且志愿者还有其他正式工作要完成,如教学、科研等活动,不可能与专门的律师相比,所以要组织他们每年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促进他们的法律知识的完善,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关于监督方面   1.加强人大、政协监督
  现在仅仅依靠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法律援助组织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加强监督范围,尤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建立人大、政协法律援助定期查访制度和法律援助案件督办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良好发展,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2.加强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加强舆论监督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够阳光,可以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3.建立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一种阳光的政务公开,建立公示制度可以防止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违法办案,也可以促进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尽快结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减少人情案,关系案。
  (四)关于保障方面
  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经费等各方面保障,对于经费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律师会费中提取一部分基金作为法律援助的经费,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其他法律援助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帮助他们完善各项保障工作。
  (五)关于社会认识方面
  1.积极宣传法律援助,不仅要宣传法律援助的内容、特点,还要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让社会认识到什么是法律援助能够受理的范围,哪些是法律援助的对象。
  2.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慈善人士参与法律援助。应当鼓励并支持社会爱心人士、慈善人士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号召力促进社会的認识,这点可以考虑选出地方“法律援助形象大使”,或者举办法律援助慈善晚会,一来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二来可以解决一部分经费问题,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3.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村镇、进企业、进学校活动,通过广泛的宣传,让更多的社会群体认识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了解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当今的法律援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许多国家将法律援助写入宪法或法律,还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法律援助顺利实施的制度和规范。我国虽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写明法律援助,但是在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上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早在2003年就由国务院制定了《法律援助条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着各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必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今后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必将是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所谓规范化不仅是法律援助办公设施、人员经费落实等方面更加规范,更是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组织建设、纪律监督建设的全面规范化。专业化,所谓专业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必将专职的从事此项工作,无论是法律援助人员素质还是办理案件的水平都将逐渐专业化。常态化,所谓常态化是指今后法律援助工作将是法律实务工作的一部分,对于弱势群体来说,遇到法律问题自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这将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必将减少信访数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潭世贵.律师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84-85.
  [2]李建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M].1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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