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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模式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以办案安全为重点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司法警察与其他办案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工作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模式
一、检警关系模式之考察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方面,主要有检警分立和检警结合两种模式:
(1)检警分立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或其他法律授权的机构负责侦查,检察官负责起诉,在法律上各自独立,分别行使侦查权和起诉权(美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检察官没有指挥、领导警察侦查的权力,也没有制裁警察的手段。以英国为例:警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接到警察移送的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如果警察不同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用以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手段就是对案件中止诉讼。在意大利,自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预审法官的侦查权转移给了检察官,检察官的权力日益膨胀,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侦查活动。
(2)检警结合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权领导、指挥司法警察侦查。检察官享有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有权指挥领导司法警察侦查;在法律上司法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一定级别的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有相应制裁措施。在德国,警察的侦查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侦查,二是依检察官的指示进行侦查。依据《德国基本法》第35条的规定,警察负有辅助检察官侦查的义务。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警察有义务将侦查结果移交给检察官。日本,侦查机关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以及司法警察。195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专事侦查”,警察官辅佐检察官并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检察官因此是侦查的主导者。
二、当前检警一体协作存在的问题
1.理念认识不足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些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存在一种传统观念和消极态度,认为司法警察作用有限、可有可无,对法警的地位、作用重视不足,有些检察院甚至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将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作为司法警察录用。这些传统观念导致司法警察力量相对较为薄弱,人员配备普遍没有达到最低8%的比例要求,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任务时,警力不足,出现安全隐患。
2.司法警察与检察官职权不明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但在法律实务中,检警一体协作的机制尚未建立,检警协同发展的步骤尚不一致,在部分检察院以检代警、以警代检、检警混用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是否用警、如何用警的问题上随意性较大,导致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权虽有法律规定,但实务中仍然出现职权不明、权责不分的情形。
3.办案安全保障压力陡增,检警协作仍有上升空间
新修改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警务工作范围,同时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将传唤、拘传时间最长延长至二十四小时。随着传唤、拘传时间的增加,司法警察执警时间及执警人数必然相应增加;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必然涉及司法警察与侦查检察官、公安机关之间职责划分、分工配合的问题,给检警一体协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2)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法纪、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
(3)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四、检警一体化机制的措施和保障
司法警察大队在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大胆探索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运行模式。并及时出台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实施方案,指导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
(1)加强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应把司法警察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抓。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从业务部门选调思想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干警或从武警刚退伍军人中聘为协警充实到法警大队工作,进行科学编组,合理利用。
(2)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警察应当系统的学习了《刑法》、《刑诉法》及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办案方面规定,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省、市院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系统学习队列、擒拿格斗技能和警绳警棍手铐的使用方法。把司法警察培养成多面手,能文能武,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警队伍。
(3)提高司法警察的服务素质。平时对司法警察进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确立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的大局观。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靠前服务,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场所,司法警察要提前到位,搞好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办案所需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主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建议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编队管理、警务工作、办案安全、严格派警令、执法监督和警务日常管理等项制度,全面规范业务活动范围。在办案中,要坚持“四个严格”:一是严格遵守办案规定。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证有两名以上法警参加,不得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同时,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时,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必须安排一名女法警参加,以保障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严格落实措施。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看管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中,注意安排足够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严密看守,全程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施暴袭警等事件的发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业务部门应主动向法警部门介绍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有无疾病、生活习惯、认罪态度、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使参与执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做到心中有数,预有准备,一丝不苟,严密看守,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登记交接手续。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变化、情绪反映、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检察官进行反馈,搞好履行职责登记及交接手续,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准确。四是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发现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及时进行提醒办案检察官,确保不发生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警一体化机制;模式
一、检警关系模式之考察
纵观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方面,主要有检警分立和检警结合两种模式:
(1)检警分立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或其他法律授权的机构负责侦查,检察官负责起诉,在法律上各自独立,分别行使侦查权和起诉权(美国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检察官没有指挥、领导警察侦查的权力,也没有制裁警察的手段。以英国为例:警察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接到警察移送的案件后要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警察补充侦查。如果警察不同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用以对警察制裁的唯一手段就是对案件中止诉讼。在意大利,自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颁布后,预审法官的侦查权转移给了检察官,检察官的权力日益膨胀,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侦查活动。
(2)检警结合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有权领导、指挥司法警察侦查。检察官享有司法警察享有的权力,有权指挥领导司法警察侦查;在法律上司法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一定级别的检察官对司法警察有相应制裁措施。在德国,警察的侦查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侦查,二是依检察官的指示进行侦查。依据《德国基本法》第35条的规定,警察负有辅助检察官侦查的义务。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警察有义务将侦查结果移交给检察官。日本,侦查机关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事务官以及司法警察。1953年《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专事侦查”,警察官辅佐检察官并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侦查,检察官因此是侦查的主导者。
二、当前检警一体协作存在的问题
1.理念认识不足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些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存在一种传统观念和消极态度,认为司法警察作用有限、可有可无,对法警的地位、作用重视不足,有些检察院甚至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人事问题,将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作为司法警察录用。这些传统观念导致司法警察力量相对较为薄弱,人员配备普遍没有达到最低8%的比例要求,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任务时,警力不足,出现安全隐患。
2.司法警察与检察官职权不明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但在法律实务中,检警一体协作的机制尚未建立,检警协同发展的步骤尚不一致,在部分检察院以检代警、以警代检、检警混用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在是否用警、如何用警的问题上随意性较大,导致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权虽有法律规定,但实务中仍然出现职权不明、权责不分的情形。
3.办案安全保障压力陡增,检警协作仍有上升空间
新修改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警务工作范围,同时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将传唤、拘传时间最长延长至二十四小时。随着传唤、拘传时间的增加,司法警察执警时间及执警人数必然相应增加;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必然涉及司法警察与侦查检察官、公安机关之间职责划分、分工配合的问题,给检警一体协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实施“检警一体化”应注意的问题
“检警一体化”作为一种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在不断的创新中发展。总体上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绝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绝不能混淆职责,回到检警不分的老路。
(2)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共同履行职责中的地位和关系。司法警察工作作为一项辅助性的业务,它与检察机关反贪、法纪、刑检等业务部门是“绿叶与红花”的关系。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服从意识,自觉、能动地按照检察官的意图和办案需要依法履行职能。
(3)实施“检警一体化”,必须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只有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才能为检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检察事业蓬勃发展。
四、检警一体化机制的措施和保障
司法警察大队在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大胆探索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运行模式。并及时出台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实施方案,指导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
(1)加强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应把司法警察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抓。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从业务部门选调思想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干警或从武警刚退伍军人中聘为协警充实到法警大队工作,进行科学编组,合理利用。
(2)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警察应当系统的学习了《刑法》、《刑诉法》及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办案方面规定,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省、市院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系统学习队列、擒拿格斗技能和警绳警棍手铐的使用方法。把司法警察培养成多面手,能文能武,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警队伍。
(3)提高司法警察的服务素质。平时对司法警察进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确立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的大局观。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靠前服务,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场所,司法警察要提前到位,搞好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办案所需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主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建议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编队管理、警务工作、办案安全、严格派警令、执法监督和警务日常管理等项制度,全面规范业务活动范围。在办案中,要坚持“四个严格”:一是严格遵守办案规定。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证有两名以上法警参加,不得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同时,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时,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必须安排一名女法警参加,以保障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严格落实措施。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看管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中,注意安排足够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严密看守,全程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施暴袭警等事件的发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业务部门应主动向法警部门介绍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有无疾病、生活习惯、认罪态度、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使参与执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做到心中有数,预有准备,一丝不苟,严密看守,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登记交接手续。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变化、情绪反映、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检察官进行反馈,搞好履行职责登记及交接手续,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准确。四是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发现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及时进行提醒办案检察官,确保不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