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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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婚姻法》是从法律的角度约束和规定了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的一系列行为,包括适婚年龄、离婚后的财产划分等,避免在婚姻关系结束以后产生纠纷。但是,《婚姻法》并没有向《公司法》和《合同法》一样,给出婚姻在法学上的绝对概念。因此,本文对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学;概念
  婚姻不仅在法学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其社会概念也是多样化的。例如,六七十年代的人认为婚姻就是男女结合,延续血脉,繁衍后代。80年代以后的人类逐渐从封建的传统思想中走出来,认为婚姻是以情感为前提,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结成的配偶关系。到了90和00后,人们更加追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认为婚姻是爱情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概念的多样化与法学概念的不统一是具有一定关联的。由于婚姻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对象,明确其法学上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1]。
  一、明确婚姻法学概念的必要性
  首先,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婚姻是《婚姻法》的研究对象、约束对象和调整对象。如果不能明确和统一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那么《婚姻法》的适用条件将会受到约束,相关条例的实施也会由于婚姻概念的不确定性出现分歧和争议点。因此,从强化和完善《婚姻法》的角度,明确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婚姻是一个社会生活谈及频率较高的名词。如果在法学上不能明确婚姻的概念,则不能将其与社会概念相区分,从而会加深人们对婚姻概念的误解,随意的对其下定义,并在生活中按照社会概念去确定婚姻关系,这显然是不合规矩的。因此,为了增加对婚姻关系的法律保障,减少人们的错误认识,明确法学上的婚姻概念是必要的[2]。
  最后,尽管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婚姻法学概念,但是却给出了很多与婚姻相关的概念。例如,在哪些条件下形成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和合法、违法婚姻等。为此,明确婚姻在法学上的绝对条件与概念,可以保证婚姻概念在婚姻法体系中的时效性。当然,也有一些婚姻法的研究人员认为,合法婚姻与婚姻概念是相同的,都给出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但是,一个名词的法学概念,不仅要阐述其成立的合法条件,还要涵盖其它属性,保证名词概念的全面性。因此,为了保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明确婚姻在法学上概念是十分必要的[3]。
  二、婚姻在法学概念上的必要条件分析
  本文在研究《婚姻法》的相关条例和一些著名学者给出的概念基础上,分析了婚姻在法学概念上的必要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男一女两性结合为前提条件
  确定婚姻概念的前提条件为一男和一女的两性结合,强调了婚姻与同性恋、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等概念之间的区别。换句话说,婚姻关系是在一男和一女两性结合的前提下成立的,而同性恋是同性恋,与婚姻概念存在质的区别。尽管国内并没有通过具体的法律条例约束同性恋关系,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同性恋关系不能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的婚姻是婚姻基本法学概念以外的婚姻类别,即在法学上统一的婚姻概念中并不应该包含这种多主体的婚姻机制,,而是应该区别开来,分别对待,这也是适应《婚姻法》的一个重要表现。
  以一男一女两性结合为婚姻法学概念成立的前提条件,并不是仅仅凭借主观上的认识和社会发展经验,而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传承,对各个历史时期人们认知的一种总结。例如,《礼记.昏义》中曾写道:“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尽管这是封建时代对婚姻关系的认知,但是仍然基于男女两性结合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男女的结合,才能够得到繁衍后代的结果,因此这也是一种对男女两性结合的认可。此外,一个世界著名的法学家曾经定义过“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尽管这样的定义与现代社会生活存在一些差距,难以成为国内法学概念中的婚姻,但是依然能够提炼出一男一女两性结合的基础条件。因此,不管是封建时代还是现代,一男一女两性结合作为婚姻法学概念成立的基础条件都是合理的[4]。
  (二)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共同生活涵盖了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和生理需求等全部内容,这也包括传统认识中的“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繼后世也”。男女结合时只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才能道出婚姻的本质,从而使婚姻和通奸的概念区别开来。此外,共同生活与终身共同生活间存在一个时间效度上的差别。之所以没有将终身共同生活定义为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与现实生活情况相适应。即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明显提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终身共同生活是婚姻生活的最高理想,并不适应于一般的婚姻法学概念。
  婚姻关系成立以后,男女双方便组建成了一个家庭。生活是家庭的全部,以生活为目的的家庭符合优秀的传统文化观念,更道出了家庭成立的本质。因此,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婚姻概念可以同一般意义上的同居区分开来,即同居并不是处在家庭环境中,同居的主体依然是独立的个体,这与婚姻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将共同生活为目的作为婚姻法学概念中的目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5]。
  (三)通过法律程序公示夫妻身份
  通过法律程序公示夫妻身份是婚姻法律化的依据,也是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换言之,只有受到法律许可,经过法律公示的婚姻关系才是法学概念中的婚姻,这使得在法学概念上能够将婚姻和婚前性行为、姘居等名词区分开来,使得婚姻的法学概念内涵更加明确。
  夫妻身份的公式包含两个层面内容:一方面,男女双方可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夫妻身份不仅是自我认知,还要受到公众的外部承认,这也是男女双方成立婚姻关系以后需要举办婚礼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夫妻身份只要公众认可即可,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本人认为,这样的定义会放大婚姻的自由和随意性,这与《婚姻法》的出台存在很多不适应之处。中国是一个法治大国,只有经过法律认可的婚姻才能够使得《婚姻法》的实施有理有据。因此,通过法律程序公示夫妻身份也是确定婚姻法学概念的必要条件[6]。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对于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分析,仅限于对婚姻概念成立的必要条件思考。即以一男一女两性结合为前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通过法律程序公示夫妻身份,最终形成婚姻关系。分析存在不成熟之处,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马荟. 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安起锌. 社会转型对中国城市婚姻观念的影响[D].吉林大学,2004.
  [3]夏吟兰.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J]. 政法论坛,2014,32(05):142-148. [2017-10-10].
  [4]孙涉. 婚姻概念的法学解读[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05):65-72. [2017-10-10].
  [5]方文晖.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J].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0,(05):25-31. [2017-10-10].
  [6]杨百胜,张小诗. 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婚姻概念[J].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04):50-52. [2017-10-10].
  指导老师:郭晓倩 / 河北正中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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