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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最常见和多发的冲突类型。由于体育竞技领域素来有“行业自治”的传统,因此对该领域的法律介入,特别是刑事法律的介入存在很大的现实困境。因此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性质的认定,对于刑法介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体育竞技伤害犯罪可以包括故意型和过失型,具有与普通伤害罪相比较为显著的特征。对于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伤害行为,根据正当化行为理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