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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检察官就犯罪嫌疑人应当给予的量刑情况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参考这些量刑建议进行判刑。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内涵和细化,对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均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认真执行贯彻高院关于开展量刑建议的工作要求,在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活动时,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使这项活动得以逐步推开,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效果。在此,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就检察量刑事建议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司法实践检察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现状
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较注重对被告人定罪的准确性,而忽略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并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的量刑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在大多庭审活动中,检察机关重在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意见,而轻视具体的量刑。或者仅就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即可,至于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如何则少有具体的建议;对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当被告方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要求而检察机关不同意时才发表意见。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在各级检察机关公诉活动改革中,已经开始了行使量刑建议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却有不少问题,一是有的法院对检察建议权滑正确的认识,有底触思想,不少法官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量刑权不以配合;二是现行法律中,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抽象,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没有细化,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具体运作中各行其是,出现不少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有的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有检察干警思想有顾虑,工作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认为没必要做这一工作,也没能大胆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诉活动不断变化发展,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活动,实行法律法律监督活动中,主动正确的进行量刑建议是有重大意义的:
首先,量刑建议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在量刑环节上,法律赋予了我国的法官以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配合使用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的从轻、从重等量刑情节和一些酌定情节,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裁量。然而,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毕竟是一种公权力,是由法官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一项具体权力,在行使这项权力过程中,个案公正和权力滥用都是可能存在的,特别是近年来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呼声,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质疑。若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能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形成更为全面的了解,促使其进一步考虑案情,利于法官做出更合乎实际、更加公正的判决。
其次,量刑建议保障被告人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在法庭审判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其参与庭审的目的就是通过指控和辩论来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并判处一定的刑罚,而被告人的目标则恰恰相反,他是要通过辩解使法官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者即使认罪,也要使自己的自由、生命、财产受到尽量少的剥夺和损害。在法庭审判中,通过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充分说明理由,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进行论辩,可以有效减少被告人上诉率,同时在有被害人的庭审中,被害人也可以综合庭审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和理由充分对照,以保障其是否申请抗诉的权利,从而可以减少一些被告人上诉、被害人要求抗诉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诉讼成本,让司法机关的资源有效地用在刀刃上。 再次,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宽严相济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三、检察行使量刑建议权应当把握的几点个问题
在具体个案中,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要坚持原则,处理好对内对外两个关系。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在加强承办人办案责任制、健全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同时,还必须发挥集体的优势,正确行使求刑权。具体操作上可以先由承办人拿出初步意见,主诉检察官审核,部门集体把关,分管检察长签发,提高量刑权的正确和严肃行使。
二、处理好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
检察机关报提出的刑种和幅度刑的建议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势必关系到检察机关求刑权行使的落实,体现了量刑权行使的效果,也影响到量刑权行使的质量。为此,笔者以为,首先应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针对实践中,有些有的漠视检察机关求刑权并作出不当裁判的法官应区别对待。对那些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除依法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非徇私但作枉法裁判的,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除及时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作用,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情况反映到同级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及该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
三、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检察建议是除抗诉和量刑建议之外,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活动中所享有的另一重要监督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发出后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和收到的良好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也的效地推动了法院垢审判工作健康发展。针对因人民法院内部制度等问题而导致的量刑失衡,检察机关应当地工作中大胆并善于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但就检察建议性质而言,终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命令,不能像适用和执行法律那样去强制被建议对象执行。为了不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检察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点来完善:首先,提升检察建议书的文书质量,做到语言精炼、逻辑严密、说服力强。其次,建立跟踪监督机制,规定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主动地到被建议单位落实了解有关采纳、落实、纠正情况,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第三,与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及相关党政部门结合,规定落实纠正的期限和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处罚措施。
四、实行多方位监督权,促使量刑建议的实效性
对于一部分量刑轻微失衡的案件,启动量刑建议,不能显现成效又浪费诉讼资源的,可以其他的监督手段来代替,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这不但节约了诉讼资源,又能与法院沟通协调,同样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对于量刑严重失衡的,检察机关更要善于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充分行使自行侦查权,进行初步侦查。同时做好本院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进行徇私枉法行为的查处,以突出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一、当前司法实践检察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现状
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一般较注重对被告人定罪的准确性,而忽略了直接关系到被告人切身利益并对司法公正有着重要影响的量刑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在大多庭审活动中,检察机关重在对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提出意见,而轻视具体的量刑。或者仅就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只要法院最后的量刑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即可,至于是否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从轻或减轻的幅度如何则少有具体的建议;对是否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当被告方提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要求而检察机关不同意时才发表意见。近几年,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在各级检察机关公诉活动改革中,已经开始了行使量刑建议的尝试,但是,在实践中却有不少问题,一是有的法院对检察建议权滑正确的认识,有底触思想,不少法官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侵犯了法官的量刑权不以配合;二是现行法律中,对这个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抽象,对于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没有细化,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使检察机关在具体运作中各行其是,出现不少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有的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有检察干警思想有顾虑,工作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认为没必要做这一工作,也没能大胆提出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在实践中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诉活动不断变化发展,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活动,实行法律法律监督活动中,主动正确的进行量刑建议是有重大意义的:
首先,量刑建议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体现司法公平公正。在量刑环节上,法律赋予了我国的法官以强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配合使用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的从轻、从重等量刑情节和一些酌定情节,对同一类案件作出不同的裁量。然而,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毕竟是一种公权力,是由法官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一项具体权力,在行使这项权力过程中,个案公正和权力滥用都是可能存在的,特别是近年来公众对司法不公的呼声,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质疑。若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能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形成更为全面的了解,促使其进一步考虑案情,利于法官做出更合乎实际、更加公正的判决。
其次,量刑建议保障被告人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在法庭审判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其参与庭审的目的就是通过指控和辩论来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并判处一定的刑罚,而被告人的目标则恰恰相反,他是要通过辩解使法官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者即使认罪,也要使自己的自由、生命、财产受到尽量少的剥夺和损害。在法庭审判中,通过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并充分说明理由,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进行论辩,可以有效减少被告人上诉率,同时在有被害人的庭审中,被害人也可以综合庭审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和理由充分对照,以保障其是否申请抗诉的权利,从而可以减少一些被告人上诉、被害人要求抗诉的行为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诉讼成本,让司法机关的资源有效地用在刀刃上。 再次,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宽严相济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提出不同的量刑意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三、检察行使量刑建议权应当把握的几点个问题
在具体个案中,公诉人行使量刑建议权要坚持原则,处理好对内对外两个关系。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在加强承办人办案责任制、健全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同时,还必须发挥集体的优势,正确行使求刑权。具体操作上可以先由承办人拿出初步意见,主诉检察官审核,部门集体把关,分管检察长签发,提高量刑权的正确和严肃行使。
二、处理好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
检察机关报提出的刑种和幅度刑的建议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势必关系到检察机关求刑权行使的落实,体现了量刑权行使的效果,也影响到量刑权行使的质量。为此,笔者以为,首先应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针对实践中,有些有的漠视检察机关求刑权并作出不当裁判的法官应区别对待。对那些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徇私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除依法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非徇私但作枉法裁判的,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除及时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应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和人大法律监督作用,将起诉书副本及相关情况反映到同级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及该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由有权机关作出处理。
三、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检察建议是除抗诉和量刑建议之外,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活动中所享有的另一重要监督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建议发出后所起到的良好作用和收到的良好效果,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也的效地推动了法院垢审判工作健康发展。针对因人民法院内部制度等问题而导致的量刑失衡,检察机关应当地工作中大胆并善于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发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但就检察建议性质而言,终究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命令,不能像适用和执行法律那样去强制被建议对象执行。为了不使检察建议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研究和探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使检察建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点来完善:首先,提升检察建议书的文书质量,做到语言精炼、逻辑严密、说服力强。其次,建立跟踪监督机制,规定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主动地到被建议单位落实了解有关采纳、落实、纠正情况,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第三,与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及相关党政部门结合,规定落实纠正的期限和不落实检察建议的处罚措施。
四、实行多方位监督权,促使量刑建议的实效性
对于一部分量刑轻微失衡的案件,启动量刑建议,不能显现成效又浪费诉讼资源的,可以其他的监督手段来代替,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这不但节约了诉讼资源,又能与法院沟通协调,同样能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对于量刑严重失衡的,检察机关更要善于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充分行使自行侦查权,进行初步侦查。同时做好本院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进行徇私枉法行为的查处,以突出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