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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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针对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可以从先制订政策,同时实施,按程序执行,同时重视对被征地人员的生活保障等方面入手,可以顺利解决征收农民土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关键词 征地程序 规范 依法 化解矛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存在的问题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合理利用土地当然离不开土地的开发和征收,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难度较大,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标准偏低,少数地方征地程序不规范。
  前几年许多地方征地标准因受到铁路、高速等征地标准偏低的影响,部分地方出现征地标准低于有关规定,引起群众上访,虽然通过采取各种途径给予补助和安抚等措施,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但仍有地方少数群众未息访。今年有的省政府如安徽省已经明确规定了各地(各村)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考虑历史、经济等原因,仍然达不到标准,这样不仅影响了征地进度,同时引起了新的上访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少数地方征地程序不规范,应走的程序没有走,更是造成征地工作的被动。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难度大。
  有的地方为规避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在2010年元月1日之前,已按原征地补偿标准大面积实施征地进行收储储备,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没有农转用指标等原因,至今一直没有组织报批,造成了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难以衔接。若以后报批条件允许,按规定必须要按照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不过地方政府补齐征地补偿费差价的难度会较大。
  (三)少数征地工作者不熟悉业务,工作方法简单。
  征地工作是发展社会经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关键工作,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人员不熟悉业务、工作方法简单、思想认识浅薄,在征地拆迁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公示,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派人进行测绘,或随意在房子上写上很大的“拆”字,有的甚至出动人员进行暴力征迁,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团结。同时部分地方老百姓拿到合理的补偿款后仍不交地,而县、区政府也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
  二、解决办法
  要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就要克服各类困难,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笔者结合基层的工作实际,提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一)高度重视,统一实施。
  征用土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热点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纠纷,为此,要加强领导,关囗前移,靠前指挥。目前,征地工作中会出现各种错综复杂的状况,有被征地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的问题,有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有现状存在的问题等等。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要在第一时间现场处理解决,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解决要迅速,不能拖泥带水;对征地工作中的疑难杂症,要分门别类,理清思路,对个别性、片面性的问题就地落实,对共性问题、政策性因素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向领导报告,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好的建议和做法,要认真地吸纳、吸收,完善相关征地制度。在征地工作中要从群从中来到群从中去,做好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地探索成功经验和做法,做到持续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如近年来,池州市站前区管委会的征地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有序开展,为池州市站前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二)依法依规,规范开展。
  首先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程序,确保用地合法合规。县、乡政府以及各级国土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各项征地程序应完全实施到位,不能马虎,审批部门更应严把材料审查关,用地报批材料缺一不可。地方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执行征地前期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召开被征地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宣传征地的目的性和重要性,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要联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有关情况和补偿安置标准、实施途径等,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告知被征地农户。在法定的公告期限15 日 内,如有申请听证的,则及时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其次要严格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简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落实征地程序。被征用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就要及时在被征地的区、镇(街)、村、组的醒目位置张贴《征用土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对征地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充分尊重被征地老百姓的知情权,做到透明、公开、公正。
  最后,还要紧跟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如2006年、2009年,池州市就分别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制订了补偿标准。各地在新的标准公布后,更要严格执行最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按照地方新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征地,在新标准发布后经政府已经批准的用地,补偿标准达不到新标准的,也要严格按规定补齐差价,切实做到依法补偿,足额到位,杜绝出现拖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各地也应认真执行新标准规定的,在用地报批之前,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预存,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用地报批材料一同逐级上报,待用地批准后,依法及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
  (三)制订政策,保障生活。
  为确保失地农民长远有生计,生活有保障,应重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如池州市市政府就出台了《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池政[2007]123号)、《池州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池政[2006]17号)。这些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征地工作制度,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四)强化监督,依法查处。
  建议监察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征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补偿费用是否按标准足额发放等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引发征地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五)健全机制,化解矛盾。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征地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及时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主动接访、下访,倾听群众诉求,对老百姓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争取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在实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但只要我们积极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按照《国家土地法》程序依法征用并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经济发展中的征地工作就能够得以顺利开展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贵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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