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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发展中国家征税?在这些国家征税比较困难,但公共支出需要税收。在经济学中有一种叫做非正规机构的机构,他们主要通过现金形式进行交易,没有银行账户,在这些非正规机构里的交易很难被当局所监控。
所有税收都以交易为基础,比如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等,总体上,发展中国家当局对有些家庭的征税比较困难。
对于收税规则的理论基于这样一种假设,那就是对交易进行监管和控制没有成本,享有完全信息,但对很多国家来说,这种假设条件往往是不存在的,比如在印度或中国。所以对于最优征税理论的某些条款来说,只有一小部分适用于这些国家经济体中的某个部门。
这个理论当中主要规定就是效率定律。总体上,生产能力应该是有效的,听起来好像微不足道,但的影响非常深远。它要求所有的生产者对于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者劳务,面对同样的价格,对于销售者之间的交易不应该征税,而且在最后计算价格下降对于一个公司盈利税的影响时,也应该记入这方面的影响。它同时意味着对于对外贸易不应该收税。当然如果一个国家对于某种出口货物有垄断权的话,这是例外的。
所有条款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从某种程度上说都不存在。对相对高收入的国家,这种情况可能也不存在。比如英国,二战时需要极大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当时就引入了一个叫购买税的税种,主要对大公司所出售的各种产品进行征税,也包括向其它生产者的交易进行征税。当时是故意出台的一项措施,使行政成本能够得到缩减,最后证明这个政策还是比较有效的,大公司不容易逃税,行政收税的成本也比较低。
还有一个很悠久的传统,就是对于交易产品进行收税。比利时有很多非常辉煌壮丽的大厅都是利用经过比利时境内的货品交易税收而修建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进口方面,很多国家都是对此收税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非常高的关税。在世贸组织条款下,这种关税正在逐渐消减,但是我们也可以对于进口物品征税,可以将进口税和国内物品征税相联系。但是国内的生产者是否为他们的交易付税,这一点没有像监管进口产品这样容易。出口税可以选择,世贸组织条款对于出口税方面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虽然总体税和自由贸易的观点是反对征收出口税的。但由于监管出口非常容易,所以大家认为征出口税可取。
大家认为对出口商品征税,税由外国人支付,很多国家在向外国人征税和向本国市民征税之间选择向外国人征税。但实际上出口税也叫做无代表征税,很难说是由谁来支付的。很多情况下,真正支付出口税的人其实是位于本国出口行业的生产者和财产所有者。所以从总体上说征收出口税也是间接向本国人民征税的方式。但这种专门化的征税是有劣势的,它意味着人们对于非正规机构的商品有更多的购买欲,因为可以逃税。
另外一个问题,累进所得税方面的累进方法并非很容易的被获取,一些收入更高的人,他们买的东西更多,而他们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在正规行业里生产的,很容易征税,但是这也并不是确定不变的事实。有一个可以加强累进的因素,就是对于不同质量的产品进行不同的税率,比如说对于汽车和旅馆进行累进制的收税方式。
我的观点是对于那些更为富有国家的税收体制来说,并不希望达到大幅度的累进现象,因为他们有个人的补贴。但是对社会福利和补贴不那么好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在中国和印度以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比立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得出的收入要低,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国民收入体制当中,工资和薪水以及个体劳动所得的收入,只是国民收入很小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证明国家当局对于税收还有足够大的错误存在。
所得税的不确定陛是怎样影响边际所得税率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模糊的。存在收税方面的错误,成为我们提高税率的一个原因。此外就是监管的遗漏,还有偷税和腐败的现象。
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否应该让国民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一大部分来自税收?从广义上讲是这样的。如果提高税收收入的比较福利成本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一样的话,对于国民收入当中税收部分的比例应该是完全一样的,所以我认为税收扭曲的因素,对于私人企业还是有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税收方面的扭曲也被那些非正规机构,也就是不需要付税部门的不扭曲进行了一个平衡,达到了整个经济状况的非扭曲现象。所以我认为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并没有必要使税收比发达国家少得太多。
(本文源自东方微巨策划与经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论坛”的超大型直播,感谢东方微巨传媒机构提供)
所有税收都以交易为基础,比如人头税、财产税、土地税等,总体上,发展中国家当局对有些家庭的征税比较困难。
对于收税规则的理论基于这样一种假设,那就是对交易进行监管和控制没有成本,享有完全信息,但对很多国家来说,这种假设条件往往是不存在的,比如在印度或中国。所以对于最优征税理论的某些条款来说,只有一小部分适用于这些国家经济体中的某个部门。
这个理论当中主要规定就是效率定律。总体上,生产能力应该是有效的,听起来好像微不足道,但的影响非常深远。它要求所有的生产者对于同等质量的商品或者劳务,面对同样的价格,对于销售者之间的交易不应该征税,而且在最后计算价格下降对于一个公司盈利税的影响时,也应该记入这方面的影响。它同时意味着对于对外贸易不应该收税。当然如果一个国家对于某种出口货物有垄断权的话,这是例外的。
所有条款条件对于发展中国家从某种程度上说都不存在。对相对高收入的国家,这种情况可能也不存在。比如英国,二战时需要极大提高国家的税收收入。当时就引入了一个叫购买税的税种,主要对大公司所出售的各种产品进行征税,也包括向其它生产者的交易进行征税。当时是故意出台的一项措施,使行政成本能够得到缩减,最后证明这个政策还是比较有效的,大公司不容易逃税,行政收税的成本也比较低。
还有一个很悠久的传统,就是对于交易产品进行收税。比利时有很多非常辉煌壮丽的大厅都是利用经过比利时境内的货品交易税收而修建的。我们可以看到,在进口方面,很多国家都是对此收税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非常高的关税。在世贸组织条款下,这种关税正在逐渐消减,但是我们也可以对于进口物品征税,可以将进口税和国内物品征税相联系。但是国内的生产者是否为他们的交易付税,这一点没有像监管进口产品这样容易。出口税可以选择,世贸组织条款对于出口税方面也没有硬性的规定,虽然总体税和自由贸易的观点是反对征收出口税的。但由于监管出口非常容易,所以大家认为征出口税可取。
大家认为对出口商品征税,税由外国人支付,很多国家在向外国人征税和向本国市民征税之间选择向外国人征税。但实际上出口税也叫做无代表征税,很难说是由谁来支付的。很多情况下,真正支付出口税的人其实是位于本国出口行业的生产者和财产所有者。所以从总体上说征收出口税也是间接向本国人民征税的方式。但这种专门化的征税是有劣势的,它意味着人们对于非正规机构的商品有更多的购买欲,因为可以逃税。
另外一个问题,累进所得税方面的累进方法并非很容易的被获取,一些收入更高的人,他们买的东西更多,而他们买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在正规行业里生产的,很容易征税,但是这也并不是确定不变的事实。有一个可以加强累进的因素,就是对于不同质量的产品进行不同的税率,比如说对于汽车和旅馆进行累进制的收税方式。
我的观点是对于那些更为富有国家的税收体制来说,并不希望达到大幅度的累进现象,因为他们有个人的补贴。但是对社会福利和补贴不那么好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方式。在中国和印度以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的收入一般来说比立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得出的收入要低,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在国民收入体制当中,工资和薪水以及个体劳动所得的收入,只是国民收入很小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证明国家当局对于税收还有足够大的错误存在。
所得税的不确定陛是怎样影响边际所得税率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模糊的。存在收税方面的错误,成为我们提高税率的一个原因。此外就是监管的遗漏,还有偷税和腐败的现象。
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否应该让国民收入中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一大部分来自税收?从广义上讲是这样的。如果提高税收收入的比较福利成本在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是一样的话,对于国民收入当中税收部分的比例应该是完全一样的,所以我认为税收扭曲的因素,对于私人企业还是有的,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税收方面的扭曲也被那些非正规机构,也就是不需要付税部门的不扭曲进行了一个平衡,达到了整个经济状况的非扭曲现象。所以我认为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并没有必要使税收比发达国家少得太多。
(本文源自东方微巨策划与经营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论坛”的超大型直播,感谢东方微巨传媒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