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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金先生应聘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设备维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金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公司采取的是手工考勤制度.2003年6月,金先生因工作中与部门负责人发生口角,被该公司口头辞退.7月,金先生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离开了该公司.但金先生认为,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由于车间是两班倒,机械随时可能出毛病,单位安排他的工作时间是早8点至晚8点,而且双休日和节假日经常加班.因此他要求该公司支付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的加班费23880元.该公司称:金先生在单位每天工作8小时.因此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