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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有位女大学毕业生来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她手中拿着两份材料,分别是她与某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女大学毕业生说:“我于今年5月在学校举办的双选会上与某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今年7月底毕业后到该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