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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引发的诉讼解决方式仅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在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能否提起诉讼、政府原告资格的认定以及政府在环境损害中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的行政诉讼问题却较少涉及;实践中可以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分别从私益和公益的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我国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环境损害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以及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