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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答
生活中,难免有失意和烦恼;打拼路上,难免遭遇陷阱和惶恐。孤单的旅途中,你是否需要找个地方发泄心中苦闷?那么,欢迎来信讲述你的故事和烦恼。我们将免费为您刊登创业信息。
聆听你的心声,分享你的快乐,抚慰你的悲伤,我们愿做你忠实的心灵知音!
——主持人 道道
E-mail:scydzz@163.com
他们无理由要转让我的房子
我是湖北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在1998年至2000年6月因违反信贷管理跨地区发放贷款96000元未能收回。2001年1月1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关押。期间,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收回我经办发放的96000元贷款,便找我妻子邓某协商,要求将我所有的一层78.11□砖混结构住房作价抵还部分贷款。邓翠在未征得我的同意情况下,与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以我所有的78.11□房屋作价27000元抵还原告发放的未能收回来部分贷款,并将我的房产权证书交给了第三人。
2001年10月12日,第三人向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要求将我所有的78.1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名下。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当月1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我将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问编辑,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
——烦躁的小丁
小丁你好!
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时,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审查核实,而以你妻子的申请和协议书将你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名下,其行为属违法行政。
分手了,房子她也要分一半
我和王某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我支付,我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我们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和王某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我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我们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我和王某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我所有,我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我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某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我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某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请问编辑,我的理由有道理吗?我是否真的要付给王某65万才能得到房子?
——寒心的伍华
伍华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你和王某,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你和王某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王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你支付,并由你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某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某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套房屋权利归你所有,你应支付原告王某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
生活中,难免有失意和烦恼;打拼路上,难免遭遇陷阱和惶恐。孤单的旅途中,你是否需要找个地方发泄心中苦闷?那么,欢迎来信讲述你的故事和烦恼。我们将免费为您刊登创业信息。
聆听你的心声,分享你的快乐,抚慰你的悲伤,我们愿做你忠实的心灵知音!
——主持人 道道
E-mail:scydzz@163.com
他们无理由要转让我的房子
我是湖北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在1998年至2000年6月因违反信贷管理跨地区发放贷款96000元未能收回。2001年1月11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捕关押。期间,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收回我经办发放的96000元贷款,便找我妻子邓某协商,要求将我所有的一层78.11□砖混结构住房作价抵还部分贷款。邓翠在未征得我的同意情况下,与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以我所有的78.11□房屋作价27000元抵还原告发放的未能收回来部分贷款,并将我的房产权证书交给了第三人。
2001年10月12日,第三人向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申请,要求将我所有的78.1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名下。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于当月1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我将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请问编辑,我能要回我的房子吗?他们的做法是否合理?
——烦躁的小丁
小丁你好!
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属进行审查核实。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郧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时,未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审查核实,而以你妻子的申请和协议书将你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给第三人名下,其行为属违法行政。
分手了,房子她也要分一半
我和王某为筹备结婚,于2003年5月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购房屋的首付款和契税等由我支付,我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组合贷款30余万元。2004年,我们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经有关部门核准,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和王某两人名下。房屋交付后,我出资装修了房屋。但此后我们为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分手后,我和王某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房屋权共同共有的事实,分割系争房屋。分割方案为房屋可以归我所有,我须按目前平均价支付其一半即65万元。我不同意分割系争房屋,当初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首付款和契税都是自己支付的,购买时王某提出要作为共同购买人,我是基于双方要成为夫妻的前提才同意的。但是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王某都不能对房屋享有权利。请问编辑,我的理由有道理吗?我是否真的要付给王某65万才能得到房子?
——寒心的伍华
伍华你好!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你和王某,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你和王某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王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系争房屋购买的钱款(包括贷款)均由你支付,并由你出资进行了装修,原告王某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故原告王某要求以房屋一半的市场价进行分割的要求,与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套房屋权利归你所有,你应支付原告王某房屋产权折价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