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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 2011年暑假期间,东莞市接到了上百宗大学生打工被骗的案件。大学生暑期实践原本是同学们未来丰富阅历增长见识的好机会,却成了很多学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代理,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代理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代理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充分的重视大学生暑期就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学校能够加以引导,使其向良性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学生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努力使大学生暑期就业这一市场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走向可持续的和谐之路。
(作者单位:辽宁工业大学)
其中几种常见的骗局如:1、以高薪做诱饵,骗取报名费、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种费用;2、“中介”与用工单位相互勾结诈骗;3、招聘收款后携款逃匿;4、利用暑期工热潮牟利。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针对大学生暑假打工的骗局,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以及我们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在寻找暑期实践时,过于轻信路边的小广告,信赖所谓的招聘代理,应该去比较知名的网站去看相应的招聘信息,或者到正规的中介结构去寻找兼职机会。大学生到中介公司找兼职工作时,应该检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是否齐全,是否公示详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介绍工作时应和中介公司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交费别忘索要发票。大学生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按有关法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应聘者押金;二是面对易于赚钱,薪酬超出劳动付出的工作要小心,很有可能是陷阱。在调查中发现,超过七成的大学生在暑期实习时都是通过招聘代理来寻求工作,几乎没有签订职业介绍协议书的,这样当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这些代理却早已不知所踪,大学生只能独自承担。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一些大学生不了解劳动法、合同法,又好面子,即使受骗了也不敢给家人、亲戚、朋友说,自己安慰自己,上当受骗,权当交了学费,吃一堑长一智,买点社会经验,一些骗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来欺骗他们。 正是他们的纵容才让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所以大学生在实习就业时,一方面要找正规机构,签订协议,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留工资卡、上岗卡、收据等相关证据,一旦受骗,要通过正常的渠道举证、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1、学校忽视了大学生法律教育及相关的实践活动。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学校大都重视专业课的教育,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应该在这个时间段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可以组织大学生看一些著名案例的录像,请著名的法学专家或者有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讲座,或者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庭审等。2、学校缺乏对大学生暑期实习的有效支持力度。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压力的加大,使得大学生不愿一直待在象牙塔里,做温室里的花朵,利用暑假这两个月的空闲时间,他们也渴望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经验。学校应该是大力提倡,积极引导的而且要为他们创造机会与条件,并致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而不是任其随意发展,不闻不问。
学校应该尝试与大型优秀企业建立实习基地的合作模式,通过实习基地也给实习的学生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贴,由于针对实习期尚无明文的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联合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可制定强制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来规定学校和学生及企业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时避免大学生遇到权益纠纷无人问津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学校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声誉评价制度。在单位的招聘过程中,大学生与企业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关系,根据民法上要求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声誉评价制度是对单位招聘过程中信用的反映。
大学生暑期工这一概念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定位模糊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大学生校外工作不叫“打工”,只能叫“勤工俭学。这种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暑期实习提供一道防火墙。
结语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充分的重视大学生暑期就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学校能够加以引导,使其向良性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学生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共同努力使大学生暑期就业这一市场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走向可持续的和谐之路。
(作者单位:辽宁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