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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历史学界一直关注着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在中国、日本、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韩国历史学界积累了大量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相关研究成果。不仅如此,韩国学者还利用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史料发表了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与了解日本及西方学界的研究成果相比,中国学界对韩国的研究成果了解相对匮乏。鉴此,文章从契约惯例、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诉讼及纠纷、赋役制度、宗族等方面,总结韩国学界对民间文书的利用、研究成绩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韩国;明清史;民间文书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144 - 09
20世纪90年带来以来,韩国学界持续对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进行了研究,但由于语言上的差异,中国学界对韩国的研究了解并不全面。鉴于此,本文将整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学界的中国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回顾韩国学界的研究倾向,并为今后民间文书研究的发展提供一个讨论的空间。本文提及的民间文书,从狭义上来说,是指民间写成的文书,诸如巴县档案和淡新档案等,县级官衙中保存的民间写成的文书也属于民间文书的范围。因此,本文将对韩国学界民间文书研究历史进行整理,而这些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徽州、贵州、山西地区的民间文书,也包含四川、台湾地区的县级档案史料。
一、契约惯例研究
惯例是指虽然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但反复得到社会成员认同的特定行为,以及被广泛认可的社会约定。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其样式和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当然,这深受“日用类书”的影响。1比起正式律法,包含契约在内的各种惯例对民间日常生活运作更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原理[1]25。
关于明清时期支撑民间社会契约文书的性质、作用和意义,日本及中国学者已有深入研究,1但韩国学界几乎没有关于契约惯例的著作。2018-2019年,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合作,出版了《从民间契约文书看中国土地买卖惯例》《以民间文书解读中国家庭》《民间契约文书展现的中国人的经济生活》等论著,概括了明清及民国时期的买卖、租佃、分家、合伙、借贷等各种契约文书的形式和特点,这些文书的译介,使韩国学界契约惯例研究迎来了新的转机。2韩国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契约惯例的研究可分为合伙、买卖、租佃、继承研究。
(一)合伙研究
合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出资、经营资本并分担损益的商业组织形式”[2]173,在唐宋时代已盛行,至明清时期,合伙开始在中国各地的工商业、农业、林业、矿业等领域出现,民国时期被编入法律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3]154-155。韩国合伙研究是以中国和日本的合伙研究为基础的,3郑址镐在1997-2002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井盐业的凿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种合股形式及损益分担结构[4],明清时期合伙的经营形态及特点[5],合伙的资本构成及股份的转让、变动情况[6],身股的性质及清代社会对身股的认知[7],合伙的利益分配及债务分担结构等[8]。2003年,他首次向韩国学界介绍了福建及贵州地区的山林契约文书,从中可见多合伙制情形 [9]。2006年,他强调中国的合伙是通过血缘、地缘及合作关系等多样的人际网络组织而成,这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落后特性,而是在竞争社会中内在的人际网络产生的生存战略[10]369-370。而孙承希则对合伙的近代性以及合伙惯例与国家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从古代到近代的合伙所具有的历史连续性,并揭示了合伙被編入国家法律体系的过程,同时也剖析了合伙在企业史中的意义 [11]341-342。
(二)买卖、租佃、继承惯例研究
如前所述,近年来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共同出版成果向韩国学界初步介绍了多种契约文书格式,但中国已出版了多部有关深入研究买卖、租佃、继承契约的著作4。因此,笔者认为韩国学界对契约惯例的研究在质与量两方面均未充分,处于初步阶段。但是,2010年以来韩国学界的契约惯例相关研究成果显著增加,甚至可称为民间文书研究的主流。
田炯权是韩国首位介绍及研究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学者。他在1991-1993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江苏省苏州府和湖南省辰州府的义田买卖及租佃契约文书,并以此了解清中期义田的所有权及租佃情况。他还表明,清中后期义田设置集中,庶民地主的义田买卖增加,佃户之间的贫富差距现象也更加突出[12]。与此同时,他还将苏州府和辰州府两个地区的契约文书进行比较,揭示出苏州府和辰州府之间不仅契约文书的格式及契约惯例相似,并且在地租负担与收取方面,两地之间并无太大差异[13]126-130。之后直到2010年,相关议题才又逐渐兴起。2010年,文明基以台湾的租佃文书及淡新档案为基础,探究了清代台湾“一田两主”惯例的形成和变化过程。其结果显示,19世纪末台湾地主的土地支配力弱化,佃户的社会经济地位提高,造成了地主与佃户关系的逆转[14]316-318。2013年,许惠润探讨了清中期东北地区非法典卖旗地问题,她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官府揭发非法典卖旗地的情况,将依据法律没收该土地,但对相关人员不予处罚,以承认耕作权的方式认可当地惯例[15]349-351。同年,孙承希指出,虽然异性嗣子继承与根据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祖宗继承相互背离,但是因现实、实利性理由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各地民间社会中成为惯例,甚至改变了宗族的规律,这显示了当时国家法和民间习惯之间的相互矛盾[1]55-57。2017年,她对山西地区留下的财产分割文书进行研究,指出:一般家庭普遍实行兄弟均分继承,而商人家庭则进行了经营权的一元化,并进一步指出虽然近代民法的制定使血亲继承得到了加强,但在分关文书内容和形式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传统的分家惯例至今仍存在于中国农村社会[16]483-486。
此外,李承洙在2018年的研究中,以清水江文书林业租佃契约为基础,指出被称为栽手的佃户试图摆脱林业租佃契约惯例下租佃结构局限的现象,但由于锦屏县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现象当时只能停留在少数民族社会之外的人群[17]288-291。 综上可知,韩国学界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契约惯例研究范围较广,但成果不多,且集中在清末民初,因此,对明末清初等更早时期的契约惯例进行探讨是今后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学界已经对湖南、四川、贵州、福建、台湾、山西、东北地区等中国各地进行了契约惯例有关研究,其成果不仅呈现出不同地区民间文书差异,也在不断出版中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史料集,这意味着韩国学界今后对明清时期契约惯例研究的潜力非常大。
二、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研究
在史料的性质上,民间文书大部分是处理对买卖、租佃、借贷、诉讼等个人或集体之间出现的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涉及地域社会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其中,虽然与民间文书的史料性质有所不同,但在县级衙门发现的许多档案史料中,保留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书,这些文书对观察明清时期下级地方行政运行过程及分析当时的社会结构有很大帮助。在这些史料中,特别是从1940-50年代开始被发现及整理的巴县档案和淡新档案,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是被很多学者研究的代表性县级档案史料,1韩国学界以这些史料为中心,试图从新的角度了解明清时期地方社会。
首先,李俊甲是积极利用巴县档案的代表性研究者。他在1994-2001年包括其博士论文在内的多篇研究中,观察了清代四川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政府的应对措施。他的研究发现了以下几点事实:一、四川社会绅士、胥吏、无赖阶层关系不平等,且这些阶层关系在当时四川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根据相互需要反复结合和解体[18]55-56;二、四川社会的底层民众成为啯噜四处活动,为非作歹,清朝地方政府采取了武力讨伐、加强治安等强有力的措施[19]28-31;三、为镇压白莲教之乱所支出的巨额银两推动了四川商人及地主势力的发展和地域经济的活跃[20]184-185;四、巴县官府为控制流动人口和未入籍者,设置“客长”及“客长公议”,用以仲裁土客或商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谋求社会稳定[21]25-26;五、官府还设立了“三费局”,以消除由惯例引发的胥吏和衙役的弊端,并提出了官民合办的模式[22]167-168。此外,李俊甲还强调了清朝对上述问题采用的异于明朝固守原籍主义、积极而灵活的应对方式[23]500。2002年,李俊甲分析了清代四川的开发过程,梳理了清朝为控制四川社会而运营的多种地方行政组织,以体现清代四川社会的官民秩序[24]15。2001年,安秉驲对1994年李俊甲的八省客长有关讨论进行深化研究,他从清中后期八省客长的重要性认识和设置,到客长影响力的扩大和缩小,再到解体过程,全面审视了其变化趋势,藉此指出八省客长的荣枯盛衰在于其权力本身来源于官府委任[25]140。
其次,文明基集中利用淡新档案进行台湾地域史研究。他首先审视了台湾巡抚刘铭传在台湾建省过程中实行的各种政策,并以此观察了清末边远地区的内地化过程,指出:刘铭传在确保财政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却遭到台湾中南部社会的强烈抵抗,台湾全境的统治难以推进[26]196-197。为了得到绅士层的支持,刘铭传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开发,使原住民势力缩小[27]95-98。2007年,文明基进一步阐述,台湾巡抚通过“就地正法”,虽然可以提高邮政体系的效率,但在吸收地方社会的绅士和控制社会方面并不成功[28]24-26。
其三,金弘吉对明清时期木材采办及流通进行了研究。2009年,他主要观察了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后,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社会在木材交易下呈现的经济繁荣和围绕木材交易而出现的各种矛盾。尤其是他指出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一方面顺应清朝,积极汉化,另一方面又以地域社会为中心团结起来,抵制汉族的进入和外部商人资本的渗透,以适应新的社会秩序[29]137-138。此外,他在该研究中灵活使用黔东南地区的民间文书(清水江文书),向韩国学界介绍了新的民间文书史料,因此在方法论和材料使用上也值得关注。
以上是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对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的研究。研究者们不仅向韩国学界提供了巴县档案、淡新档案、清水江文书等新的研究史料,还以这些研究启示学界,民间文书可以作为观察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的主要史料发挥作用。同时,如果考虑到目前韩国学界对利用民间文书的中国历史研究不够充分这一事实,可说对清代四川、台湾、贵州等地的研究价值不容小觑。
三、诉讼及纠纷研究
在明清时期的地方社会,诉讼发生得非常频繁,不仅有专门负责诉讼的讼师居住在乡村和城市,而且还存在讼师之间的联络网[30]471-472。明清时期诉讼文化的兴起和盛行,成为官衙或民宅留下大量诉讼文书的主要原因,这些诉讼文书则直接地表现出了诉讼当时双方之间的矛盾,有助于发现当时乡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关注。此外,随着中国学界发现及出版大量民间文书史料集,利用诉讼文件的乡村社会史及法制史研究变得更加活跃,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诉讼相关的研究主题成了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的主流。1尽管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的诉讼研究与中国和日本相比起步较晚,但目前仍有很多研究者持续这一做法与思路,这表明该问题是研究明清时代社会及法制史的“核心关键词”。
首先,金仙憓是利用徽州文书分析明代乡村社会诉讼现象的代表性学者。2003-2005年,她通过一系列研究观察了徽州的“好讼”背景及明初至明中后期诉讼处理方式的变化过程。她注意到,明初的乡村裁判在里长和里老人的主持下进行,减轻了官府的行政负担及各种弊端[31]29-30;明中期以后宗族制度发展,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徽州诉讼的频繁发生[32]156;明中期以后,随着老百姓直接向官诉讼的情况增多,担任乡村审判的里长和里老人的权限及影响力逐渐减少,这一空白由乡约、保甲、宗族、绅士等多种势力填补,处于过渡状态[33]167-168;明朝后期,随着里甲制的衰落,乡村裁判变得有名无实,以官府为中心的诉讼处理实现一元化。金仙憓还称,这些事實意味着明代徽州地区的司法运用与当地乡村组织之间有密切关系[34]189-190。此外,金仙憓在2008年的研究中发现了名为“李阿谢”的诉讼案件,其中人物体现了在丈夫死后与新丈夫再婚并维持生计、选定继承人、运用财产、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和家人、并守住自己财产的明代女性的积极面貌[35]203-204。 2006年,郑址镐观察合伙文书的股份让渡类型及围绕股份的纠纷情况,并发现个人之间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盐场内惯例形成的契约成为主要的纠纷原因并引发诉讼,但大部分纠纷都在仲裁或按照习惯的民间秩序中得到解决[36]312-313。2007年,朴用哲通过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祁门县的诉讼文书发现,虽然当时佃户还停留在半奴半佃的社会经济地位,但他们通过长期诉讼与地主发生纠纷,并通过这种合法斗争逐渐提高了自身地位[37]230-231。洪成和在2009-2010年的研究中,观察了清代巴县工商界的度量衡使用情况,并指出巴县的八省客长内虽然设定了大部分的度量衡单位,但这只不过是地方官员赋予他的权力,商人组合的自律性及连带性并不高,最终的协调与控制仍旧只能依靠官府[38]206-207。他还进一步指出,当时巴县的商会之间发生纠纷,外地人不会受到歧视,但由于大部分商人都依赖于宗教、同业、地域组织等的仲裁,因此,在该地区扎下根基的现有业主在诉讼中更为有利。但他也指出,这些规定并没有控制整个小工商业者,官府也没有参与纠纷,只停留在被动和仲裁的角色[39]288-289。
以上是笔者对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明清时期诉讼及纠纷相关研究的观察。在相对欠缺的研究环境下,多数研究者参与诉讼研究意味着对相关领域的关注度较高。诉讼文书是研究诉讼的绝佳材料,也可能拓展其他的研究领域。目前在中国发现的整个文书群中,出现了大量诉讼文书,因此笔者很期待以后韩国学界利用福建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多种民间文书进行诉讼有关研究。
四、赋役制度研究
虽然清初一系列地税改革使丁税不复存在,但在此之前,对全国土地实行土地及人口调查,征收地税和丁税是很普遍的。但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掌握土地及户口的阻力增加,重新扩充国家财政越发必要。而在征服中国的过程中,没能建立稳定的统治基础的清初朝廷,在严重的财政问题下为确保税收,实施了土地及人口调查。在这些调查过程中,官方编撰的《赋役黄册》《鱼鳞图册》,成为研究彼时赋役制度的基本史料。不仅如此,遗存至今的民间文书,更加丰富了这一议题,1因此,这些民间文书的发现对韩国学界的明清史研究也产生了不少影响。
权仁溶是研究明末清初徽州地区里甲制的编制、土地丈量、里役运用等情况的代表性学者。他通过几篇研究(1998-2002年)发现以下几点:虽然明中期以后里甲制作为乡村组织的地位和功能的弱化不可避免,但里长户仍参与了丈量的役[40]62-63;不仅里甲体系是丈量人役构成的编制单位,丈量人役还代表了图正重叠与里长户[41]30;明末役法改革后到清初,徽州还残存着里甲制及里役[42]137;明中期以后徽州地区的里甲制没有被解散,而是通过徽州地区商人及宗族的支持、里役朋充的持续等原因得到维持[43]58-60。2006年,权仁溶进一步指出明末朝廷的役法改革未能在徽州地区顺利实施,但通过朋充粮长的役,粮长役的负担得到减轻,这是徽州民间社会应对官府之役的弹性力量的实例[44]190-191。2008年,他还发现明中期吴氏宗族通过承受里甲内各种役负担的方式稳定了里甲的运行,同时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这种方式不仅是吴氏,也代表了整个徽州地区宗族的生存策略[45]21-23。
洪性鸠在徽州宗族研究过程中,对清初赋役制度也进行了研究。2015年,他发现了顺治年间清丈之进行及结果的官府和民间文书之间的双重性,认为在清丈过程中官府与民间或上级和下级官府之间存在着信息的背离[46]59-60。
以上是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对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研究的动向,他们观察了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留下的各种文书群,展现了民间社会多方面应对政府政策的面貌,并明确提出了官府和民间之间围绕赋役制度而存在的矛盾。
五、宗族研究
明清时代的乡村社会,宗族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议题,尤其在明中期以后治理乡村社会的里甲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朝廷利用保甲或乡约等制度来分担里甲的功能。但随着各地宗族组织的出现和对乡村内里甲、保甲、乡约等的参与,再加上宗族组织管辖整个乡村事务,宗族自此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中心轴。随着中国各地发现大量民间文书,明清时期宗族得到了更广泛的研究,韩国学界也试图了解在民间文书内所见的乡村社会内宗族之角色。
朴元熇是向韩国学界介绍徽州文书并对徽州宗族研究作出贡献的代表性学者。2001年,他对徽商方容彬留下的书札进行了探讨,指出虽然他是善于诗书画、人际网络广泛的儒商,但他却停留在对子弟进行教育,想成为官僚的儒商的价值观上[47]95-96。在2002年的研究中,他向韩国学界介绍了中国及日本利用徽州文书的明清史研究倾向[48]25-48。
洪性鸠利用徽州文书,观察了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中宗族承担的多种角色。2003年,他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明清时代宗族组织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一直在加强,其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个人为了维持生存和既得权而被编入宗族组织,二是国家为了统治乡村社会而积极利用宗族组织[49]155-159。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在清代保甲转变为治理乡村事务主要组织的过程中,徽州宗族强力控制了保甲,成为统治乡村的手段[50]259-260。
虽然利用徽州文书的数篇论文有助于观察明清时期宗族在乡村社会内部的地位及作用,但韩国学界此前利用其他地区民间文书的宗族研究却非常不足。在这一点上,郑哲雄利用清水江文书对少数民族社会进行的研究为宗族研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2019年,他以分析清水江文书中的买卖文书为基础,发现少数民族社会内存强在强有力的经济阶层,这些优势阶层除了经营山场外,还购买和经营田地[51]415-418。
如上所述,韓国学界对明清时代的宗族研究,特别是利用民间文书的宗族研究可谓不足。但随着韩国学界对中国地方史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乡村社会的关注也不断提高,加之近来在山西、湖北、福建等多个地区发现和整理出了一些民间文书,今后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明清时期宗族研究可谓前途光明。 六、结语
与中国学者相比,韩国学者难以直接接触当地民间文书的地理环境;而与20世纪初就开始产生各种中国民间文书研究成果的日本相比,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韩国学界对中国民间文书的研究基础几乎为零。在这样贫瘠的研究环境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韩国明清史研究者坚持每年发表对明清时代中国民间文书的最新研究进展。韩国研究人员不仅参考中国和日本的学术研究,还利用“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各种民间文书史料发表了不少优秀的研究成果。
然而,韩国学者研究明清民间文书中仍存在现实问题及其局限性,其中包括民间文书具有的特殊性、外国学者寻找民间史料或史料集的问题以及亲自到保管民间文书的当地档案馆确认史料的困难等。在这样的环境下,韩国明清史研究者们经过不懈的努力,各高校投入巨资用以购买民间文书史料辑,一些研究者还亲自到中国收集史料或访问当地的档案馆。不仅如此,从2012年开始,以几名韩国教授为中心组织和运营的“贵州文书研究会”每月都有一次聚会,来自韩国各地的教授们齐聚讲读贵州文书并进行讨论。1通过韩国明清史研究者做出的多方面努力,韩国的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才得以持续下去,笔者认为这些学术活动将对韩国的明清史研究后来者继续提供重要帮助。与此同时,上述研究综述中出现的15名韩国研究者中,相当一部分在中国也出刊了论文或著作,为中国学者也提供了参考,我们也希望中国研究者对今后韩国学界的民间文书研究学术动向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最后,韩国学界虽然没有达到如中国发现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数量及研究规模,但近年来也正陆续发现朝鲜王朝时期的大量古文书。最近不仅有中国研究者对朝鲜王朝时期的古文书表示兴趣并进行研究,而且在中国举行的一系列国际学术会议上,韩國著名的朝鲜古文书研究者也参与其中,发表了有意义的成果。1这些动向不仅可以提供两国比较研究民间文书的机会,也可以形成增进理解两国传统时期民间乡村社会的基础。因此,今后中国和韩国的民间文书研究及相互交流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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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才茂]
关键词:韩国;明清史;民间文书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1)04 - 0144 - 09
20世纪90年带来以来,韩国学界持续对中国明清时期的民间文书进行了研究,但由于语言上的差异,中国学界对韩国的研究了解并不全面。鉴于此,本文将整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学界的中国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回顾韩国学界的研究倾向,并为今后民间文书研究的发展提供一个讨论的空间。本文提及的民间文书,从狭义上来说,是指民间写成的文书,诸如巴县档案和淡新档案等,县级官衙中保存的民间写成的文书也属于民间文书的范围。因此,本文将对韩国学界民间文书研究历史进行整理,而这些研究对象不仅包括徽州、贵州、山西地区的民间文书,也包含四川、台湾地区的县级档案史料。
一、契约惯例研究
惯例是指虽然不受法律强制约束,但反复得到社会成员认同的特定行为,以及被广泛认可的社会约定。明清时期民间社会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契约,其样式和内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当然,这深受“日用类书”的影响。1比起正式律法,包含契约在内的各种惯例对民间日常生活运作更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原理[1]25。
关于明清时期支撑民间社会契约文书的性质、作用和意义,日本及中国学者已有深入研究,1但韩国学界几乎没有关于契约惯例的著作。2018-2019年,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合作,出版了《从民间契约文书看中国土地买卖惯例》《以民间文书解读中国家庭》《民间契约文书展现的中国人的经济生活》等论著,概括了明清及民国时期的买卖、租佃、分家、合伙、借贷等各种契约文书的形式和特点,这些文书的译介,使韩国学界契约惯例研究迎来了新的转机。2韩国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契约惯例的研究可分为合伙、买卖、租佃、继承研究。
(一)合伙研究
合伙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出资、经营资本并分担损益的商业组织形式”[2]173,在唐宋时代已盛行,至明清时期,合伙开始在中国各地的工商业、农业、林业、矿业等领域出现,民国时期被编入法律体系,具有法律约束力[3]154-155。韩国合伙研究是以中国和日本的合伙研究为基础的,3郑址镐在1997-2002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井盐业的凿井工程中发生的各种合股形式及损益分担结构[4],明清时期合伙的经营形态及特点[5],合伙的资本构成及股份的转让、变动情况[6],身股的性质及清代社会对身股的认知[7],合伙的利益分配及债务分担结构等[8]。2003年,他首次向韩国学界介绍了福建及贵州地区的山林契约文书,从中可见多合伙制情形 [9]。2006年,他强调中国的合伙是通过血缘、地缘及合作关系等多样的人际网络组织而成,这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落后特性,而是在竞争社会中内在的人际网络产生的生存战略[10]369-370。而孙承希则对合伙的近代性以及合伙惯例与国家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从古代到近代的合伙所具有的历史连续性,并揭示了合伙被編入国家法律体系的过程,同时也剖析了合伙在企业史中的意义 [11]341-342。
(二)买卖、租佃、继承惯例研究
如前所述,近年来韩国仁川大学和中国河北大学共同出版成果向韩国学界初步介绍了多种契约文书格式,但中国已出版了多部有关深入研究买卖、租佃、继承契约的著作4。因此,笔者认为韩国学界对契约惯例的研究在质与量两方面均未充分,处于初步阶段。但是,2010年以来韩国学界的契约惯例相关研究成果显著增加,甚至可称为民间文书研究的主流。
田炯权是韩国首位介绍及研究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学者。他在1991-1993年的研究中分析了清代江苏省苏州府和湖南省辰州府的义田买卖及租佃契约文书,并以此了解清中期义田的所有权及租佃情况。他还表明,清中后期义田设置集中,庶民地主的义田买卖增加,佃户之间的贫富差距现象也更加突出[12]。与此同时,他还将苏州府和辰州府两个地区的契约文书进行比较,揭示出苏州府和辰州府之间不仅契约文书的格式及契约惯例相似,并且在地租负担与收取方面,两地之间并无太大差异[13]126-130。之后直到2010年,相关议题才又逐渐兴起。2010年,文明基以台湾的租佃文书及淡新档案为基础,探究了清代台湾“一田两主”惯例的形成和变化过程。其结果显示,19世纪末台湾地主的土地支配力弱化,佃户的社会经济地位提高,造成了地主与佃户关系的逆转[14]316-318。2013年,许惠润探讨了清中期东北地区非法典卖旗地问题,她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官府揭发非法典卖旗地的情况,将依据法律没收该土地,但对相关人员不予处罚,以承认耕作权的方式认可当地惯例[15]349-351。同年,孙承希指出,虽然异性嗣子继承与根据国家法和宗族法的祖宗继承相互背离,但是因现实、实利性理由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各地民间社会中成为惯例,甚至改变了宗族的规律,这显示了当时国家法和民间习惯之间的相互矛盾[1]55-57。2017年,她对山西地区留下的财产分割文书进行研究,指出:一般家庭普遍实行兄弟均分继承,而商人家庭则进行了经营权的一元化,并进一步指出虽然近代民法的制定使血亲继承得到了加强,但在分关文书内容和形式方面没有太大差异,传统的分家惯例至今仍存在于中国农村社会[16]483-486。
此外,李承洙在2018年的研究中,以清水江文书林业租佃契约为基础,指出被称为栽手的佃户试图摆脱林业租佃契约惯例下租佃结构局限的现象,但由于锦屏县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现象当时只能停留在少数民族社会之外的人群[17]288-291。 综上可知,韩国学界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契约惯例研究范围较广,但成果不多,且集中在清末民初,因此,对明末清初等更早时期的契约惯例进行探讨是今后必须解决的问题。另外,学界已经对湖南、四川、贵州、福建、台湾、山西、东北地区等中国各地进行了契约惯例有关研究,其成果不仅呈现出不同地区民间文书差异,也在不断出版中国其他地区的契约文书史料集,这意味着韩国学界今后对明清时期契约惯例研究的潜力非常大。
二、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研究
在史料的性质上,民间文书大部分是处理对买卖、租佃、借贷、诉讼等个人或集体之间出现的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涉及地域社会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其中,虽然与民间文书的史料性质有所不同,但在县级衙门发现的许多档案史料中,保留了多种多样的民间文书,这些文书对观察明清时期下级地方行政运行过程及分析当时的社会结构有很大帮助。在这些史料中,特别是从1940-50年代开始被发现及整理的巴县档案和淡新档案,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是被很多学者研究的代表性县级档案史料,1韩国学界以这些史料为中心,试图从新的角度了解明清时期地方社会。
首先,李俊甲是积极利用巴县档案的代表性研究者。他在1994-2001年包括其博士论文在内的多篇研究中,观察了清代四川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政府的应对措施。他的研究发现了以下几点事实:一、四川社会绅士、胥吏、无赖阶层关系不平等,且这些阶层关系在当时四川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根据相互需要反复结合和解体[18]55-56;二、四川社会的底层民众成为啯噜四处活动,为非作歹,清朝地方政府采取了武力讨伐、加强治安等强有力的措施[19]28-31;三、为镇压白莲教之乱所支出的巨额银两推动了四川商人及地主势力的发展和地域经济的活跃[20]184-185;四、巴县官府为控制流动人口和未入籍者,设置“客长”及“客长公议”,用以仲裁土客或商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谋求社会稳定[21]25-26;五、官府还设立了“三费局”,以消除由惯例引发的胥吏和衙役的弊端,并提出了官民合办的模式[22]167-168。此外,李俊甲还强调了清朝对上述问题采用的异于明朝固守原籍主义、积极而灵活的应对方式[23]500。2002年,李俊甲分析了清代四川的开发过程,梳理了清朝为控制四川社会而运营的多种地方行政组织,以体现清代四川社会的官民秩序[24]15。2001年,安秉驲对1994年李俊甲的八省客长有关讨论进行深化研究,他从清中后期八省客长的重要性认识和设置,到客长影响力的扩大和缩小,再到解体过程,全面审视了其变化趋势,藉此指出八省客长的荣枯盛衰在于其权力本身来源于官府委任[25]140。
其次,文明基集中利用淡新档案进行台湾地域史研究。他首先审视了台湾巡抚刘铭传在台湾建省过程中实行的各种政策,并以此观察了清末边远地区的内地化过程,指出:刘铭传在确保财政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却遭到台湾中南部社会的强烈抵抗,台湾全境的统治难以推进[26]196-197。为了得到绅士层的支持,刘铭传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开发,使原住民势力缩小[27]95-98。2007年,文明基进一步阐述,台湾巡抚通过“就地正法”,虽然可以提高邮政体系的效率,但在吸收地方社会的绅士和控制社会方面并不成功[28]24-26。
其三,金弘吉对明清时期木材采办及流通进行了研究。2009年,他主要观察了雍正年间改土归流以后,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社会在木材交易下呈现的经济繁荣和围绕木材交易而出现的各种矛盾。尤其是他指出清水江流域的少数民族一方面顺应清朝,积极汉化,另一方面又以地域社会为中心团结起来,抵制汉族的进入和外部商人资本的渗透,以适应新的社会秩序[29]137-138。此外,他在该研究中灵活使用黔东南地区的民间文书(清水江文书),向韩国学界介绍了新的民间文书史料,因此在方法论和材料使用上也值得关注。
以上是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对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的研究。研究者们不仅向韩国学界提供了巴县档案、淡新档案、清水江文书等新的研究史料,还以这些研究启示学界,民间文书可以作为观察地方行政及社会秩序的主要史料发挥作用。同时,如果考虑到目前韩国学界对利用民间文书的中国历史研究不够充分这一事实,可说对清代四川、台湾、贵州等地的研究价值不容小觑。
三、诉讼及纠纷研究
在明清时期的地方社会,诉讼发生得非常频繁,不仅有专门负责诉讼的讼师居住在乡村和城市,而且还存在讼师之间的联络网[30]471-472。明清时期诉讼文化的兴起和盛行,成为官衙或民宅留下大量诉讼文书的主要原因,这些诉讼文书则直接地表现出了诉讼当时双方之间的矛盾,有助于发现当时乡村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关注。此外,随着中国学界发现及出版大量民间文书史料集,利用诉讼文件的乡村社会史及法制史研究变得更加活跃,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诉讼相关的研究主题成了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的主流。1尽管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的诉讼研究与中国和日本相比起步较晚,但目前仍有很多研究者持续这一做法与思路,这表明该问题是研究明清时代社会及法制史的“核心关键词”。
首先,金仙憓是利用徽州文书分析明代乡村社会诉讼现象的代表性学者。2003-2005年,她通过一系列研究观察了徽州的“好讼”背景及明初至明中后期诉讼处理方式的变化过程。她注意到,明初的乡村裁判在里长和里老人的主持下进行,减轻了官府的行政负担及各种弊端[31]29-30;明中期以后宗族制度发展,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徽州诉讼的频繁发生[32]156;明中期以后,随着老百姓直接向官诉讼的情况增多,担任乡村审判的里长和里老人的权限及影响力逐渐减少,这一空白由乡约、保甲、宗族、绅士等多种势力填补,处于过渡状态[33]167-168;明朝后期,随着里甲制的衰落,乡村裁判变得有名无实,以官府为中心的诉讼处理实现一元化。金仙憓还称,这些事實意味着明代徽州地区的司法运用与当地乡村组织之间有密切关系[34]189-190。此外,金仙憓在2008年的研究中发现了名为“李阿谢”的诉讼案件,其中人物体现了在丈夫死后与新丈夫再婚并维持生计、选定继承人、运用财产、通过诉讼保护自己和家人、并守住自己财产的明代女性的积极面貌[35]203-204。 2006年,郑址镐观察合伙文书的股份让渡类型及围绕股份的纠纷情况,并发现个人之间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盐场内惯例形成的契约成为主要的纠纷原因并引发诉讼,但大部分纠纷都在仲裁或按照习惯的民间秩序中得到解决[36]312-313。2007年,朴用哲通过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祁门县的诉讼文书发现,虽然当时佃户还停留在半奴半佃的社会经济地位,但他们通过长期诉讼与地主发生纠纷,并通过这种合法斗争逐渐提高了自身地位[37]230-231。洪成和在2009-2010年的研究中,观察了清代巴县工商界的度量衡使用情况,并指出巴县的八省客长内虽然设定了大部分的度量衡单位,但这只不过是地方官员赋予他的权力,商人组合的自律性及连带性并不高,最终的协调与控制仍旧只能依靠官府[38]206-207。他还进一步指出,当时巴县的商会之间发生纠纷,外地人不会受到歧视,但由于大部分商人都依赖于宗教、同业、地域组织等的仲裁,因此,在该地区扎下根基的现有业主在诉讼中更为有利。但他也指出,这些规定并没有控制整个小工商业者,官府也没有参与纠纷,只停留在被动和仲裁的角色[39]288-289。
以上是笔者对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明清时期诉讼及纠纷相关研究的观察。在相对欠缺的研究环境下,多数研究者参与诉讼研究意味着对相关领域的关注度较高。诉讼文书是研究诉讼的绝佳材料,也可能拓展其他的研究领域。目前在中国发现的整个文书群中,出现了大量诉讼文书,因此笔者很期待以后韩国学界利用福建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多种民间文书进行诉讼有关研究。
四、赋役制度研究
虽然清初一系列地税改革使丁税不复存在,但在此之前,对全国土地实行土地及人口调查,征收地税和丁税是很普遍的。但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掌握土地及户口的阻力增加,重新扩充国家财政越发必要。而在征服中国的过程中,没能建立稳定的统治基础的清初朝廷,在严重的财政问题下为确保税收,实施了土地及人口调查。在这些调查过程中,官方编撰的《赋役黄册》《鱼鳞图册》,成为研究彼时赋役制度的基本史料。不仅如此,遗存至今的民间文书,更加丰富了这一议题,1因此,这些民间文书的发现对韩国学界的明清史研究也产生了不少影响。
权仁溶是研究明末清初徽州地区里甲制的编制、土地丈量、里役运用等情况的代表性学者。他通过几篇研究(1998-2002年)发现以下几点:虽然明中期以后里甲制作为乡村组织的地位和功能的弱化不可避免,但里长户仍参与了丈量的役[40]62-63;不仅里甲体系是丈量人役构成的编制单位,丈量人役还代表了图正重叠与里长户[41]30;明末役法改革后到清初,徽州还残存着里甲制及里役[42]137;明中期以后徽州地区的里甲制没有被解散,而是通过徽州地区商人及宗族的支持、里役朋充的持续等原因得到维持[43]58-60。2006年,权仁溶进一步指出明末朝廷的役法改革未能在徽州地区顺利实施,但通过朋充粮长的役,粮长役的负担得到减轻,这是徽州民间社会应对官府之役的弹性力量的实例[44]190-191。2008年,他还发现明中期吴氏宗族通过承受里甲内各种役负担的方式稳定了里甲的运行,同时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这种方式不仅是吴氏,也代表了整个徽州地区宗族的生存策略[45]21-23。
洪性鸠在徽州宗族研究过程中,对清初赋役制度也进行了研究。2015年,他发现了顺治年间清丈之进行及结果的官府和民间文书之间的双重性,认为在清丈过程中官府与民间或上级和下级官府之间存在着信息的背离[46]59-60。
以上是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对明清时期赋役制度研究的动向,他们观察了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留下的各种文书群,展现了民间社会多方面应对政府政策的面貌,并明确提出了官府和民间之间围绕赋役制度而存在的矛盾。
五、宗族研究
明清时代的乡村社会,宗族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议题,尤其在明中期以后治理乡村社会的里甲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朝廷利用保甲或乡约等制度来分担里甲的功能。但随着各地宗族组织的出现和对乡村内里甲、保甲、乡约等的参与,再加上宗族组织管辖整个乡村事务,宗族自此成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中心轴。随着中国各地发现大量民间文书,明清时期宗族得到了更广泛的研究,韩国学界也试图了解在民间文书内所见的乡村社会内宗族之角色。
朴元熇是向韩国学界介绍徽州文书并对徽州宗族研究作出贡献的代表性学者。2001年,他对徽商方容彬留下的书札进行了探讨,指出虽然他是善于诗书画、人际网络广泛的儒商,但他却停留在对子弟进行教育,想成为官僚的儒商的价值观上[47]95-96。在2002年的研究中,他向韩国学界介绍了中国及日本利用徽州文书的明清史研究倾向[48]25-48。
洪性鸠利用徽州文书,观察了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中宗族承担的多种角色。2003年,他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明清时代宗族组织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一直在加强,其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个人为了维持生存和既得权而被编入宗族组织,二是国家为了统治乡村社会而积极利用宗族组织[49]155-159。此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在清代保甲转变为治理乡村事务主要组织的过程中,徽州宗族强力控制了保甲,成为统治乡村的手段[50]259-260。
虽然利用徽州文书的数篇论文有助于观察明清时期宗族在乡村社会内部的地位及作用,但韩国学界此前利用其他地区民间文书的宗族研究却非常不足。在这一点上,郑哲雄利用清水江文书对少数民族社会进行的研究为宗族研究提供了另一种视角。2019年,他以分析清水江文书中的买卖文书为基础,发现少数民族社会内存强在强有力的经济阶层,这些优势阶层除了经营山场外,还购买和经营田地[51]415-418。
如上所述,韓国学界对明清时代的宗族研究,特别是利用民间文书的宗族研究可谓不足。但随着韩国学界对中国地方史的研究不断深入,对乡村社会的关注也不断提高,加之近来在山西、湖北、福建等多个地区发现和整理出了一些民间文书,今后韩国学界利用民间文书进行明清时期宗族研究可谓前途光明。 六、结语
与中国学者相比,韩国学者难以直接接触当地民间文书的地理环境;而与20世纪初就开始产生各种中国民间文书研究成果的日本相比,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韩国学界对中国民间文书的研究基础几乎为零。在这样贫瘠的研究环境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韩国明清史研究者坚持每年发表对明清时代中国民间文书的最新研究进展。韩国研究人员不仅参考中国和日本的学术研究,还利用“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徽州文书、清水江文书、太行山文书”等各种民间文书史料发表了不少优秀的研究成果。
然而,韩国学者研究明清民间文书中仍存在现实问题及其局限性,其中包括民间文书具有的特殊性、外国学者寻找民间史料或史料集的问题以及亲自到保管民间文书的当地档案馆确认史料的困难等。在这样的环境下,韩国明清史研究者们经过不懈的努力,各高校投入巨资用以购买民间文书史料辑,一些研究者还亲自到中国收集史料或访问当地的档案馆。不仅如此,从2012年开始,以几名韩国教授为中心组织和运营的“贵州文书研究会”每月都有一次聚会,来自韩国各地的教授们齐聚讲读贵州文书并进行讨论。1通过韩国明清史研究者做出的多方面努力,韩国的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研究才得以持续下去,笔者认为这些学术活动将对韩国的明清史研究后来者继续提供重要帮助。与此同时,上述研究综述中出现的15名韩国研究者中,相当一部分在中国也出刊了论文或著作,为中国学者也提供了参考,我们也希望中国研究者对今后韩国学界的民间文书研究学术动向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最后,韩国学界虽然没有达到如中国发现明清时期民间文书的数量及研究规模,但近年来也正陆续发现朝鲜王朝时期的大量古文书。最近不仅有中国研究者对朝鲜王朝时期的古文书表示兴趣并进行研究,而且在中国举行的一系列国际学术会议上,韩國著名的朝鲜古文书研究者也参与其中,发表了有意义的成果。1这些动向不仅可以提供两国比较研究民间文书的机会,也可以形成增进理解两国传统时期民间乡村社会的基础。因此,今后中国和韩国的民间文书研究及相互交流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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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才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