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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实践中,债权人(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尚未形成有效的抵押权,不能称为抵押权人,只能称为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基于人情考虑、知识水平有限或者试图规避登记费用,或抵押人(本文仅讨论抵押人为第三人)违反诚信原则不履行登记义务,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常有发生。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人或债权人应承担责任的主体、方式和范围,以及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均予以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本研究从裁判案例着手,整理不动产抵押权相关制度及原理,探究抵押人或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范围及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为完善担保物权的抵押制度或债权法律关系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