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罪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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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事借贷纠纷 借贷型诈骗罪 法律界定
  借贷是指资金短缺一方向资金充足的一方借款,通过债务凭证的方式进行交易。欺诈也可以成为诈欺,可以理解为故意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意识,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近年来,我国关于借贷产生的法律案件屡见不鲜,有的属于民事借贷纠纷,有的属于借贷型诈骗罪,后者的后果相对严重。对于一起借贷案件的发生,如何快速的判断其属于借贷纠纷还是借贷诈骗罪,需要结合法律依据了解二者的区别特征,从而科学的进行法律界定。

一、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罪概述


  法律是治国的基本依据,唯有健全法律,清晰现有法律的界定,才能科学合理的解决纠纷问题。社会上关于借贷纠纷、诈骗类型的案件发生率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需要了解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的法律界定。民事借贷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或者是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属于直接融资,与银行不同,银行属于间接融资。我国法律没有对借贷型诈骗罪进行具体界定,刑法中提出诈骗罪是指通过隐瞒真相或者是欺骗的方式,使得受害人认识错误以及自愿处理财产,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对借贷型诈骗罪进行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是通过借贷的方式进行诈骗,采用隐瞒真相、虚造身份、扭曲事实等方式,促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意识,在错误意识的主导下做出錯误的行为,将自身的财产自愿交付给行为人,而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借贷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区别特征,下文通过案例进行两者的法律界定。

二、案例分析


  2015年7月,张某认识了同样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向阳城小区内的一对夫妻李某与江某,在与其交往过程中,李某与江某编造身份,李某是国家干部,并且后台背景强大,拥有大量资产。其妻子江某在山西开设公司,李某许诺张某可以帮助将其女儿调到央企工作,张某对其深信不疑,并且经常带礼品登门拜访。2015年10月,李某与江某以多种理由向张某借钱,借口有帮助张某女儿工作调动疏通关系送礼,妻子江某公司资金短缺借钱等,共计向张某借钱380万元。实际上,李某与江某将骗得的资金用于其他地区的生活与还其他债务,最终将骗得的借款花光。而张某前拿出去之后,自己女儿的工作迟迟没有消息,2016年1月要求李某与江某还款,在张某的催逼下,李某与江某多次写欠条与还款计划书,并且拿出假的资产凭证骗取张某的信任。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李某与江某搬离住所,张某找不到人遂报警。2016年5月警方将李某抓捕归案,其妻子江某一直在逃。2017年6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分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与江某涉嫌借贷型诈骗罪移送审查,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江某借贷型诈骗罪成立。

三、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罪法律界定的主要问题与分歧


  (一)主要问题
  针对上述案例,如何判断其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还是借贷诈骗罪,李某与江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借贷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现实中该如何解决借贷纠纷与借款不还等问题?
  (二)意见分歧
  对于上述案例,诸多人的理解与意见不同,总而言之,可以将意见分歧归为两类:一是认为李某与江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构成诈骗罪。案例中李某与江某在借贷后承诺还钱,并且多次写欠条,二人没有故意逃避债务,属于民法的管理范畴,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事案件;二是认为李某与江某的行为属于借贷型诈骗罪,二人明知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拟造身份、做出假的承诺,骗取张某的信任。骗取借款之后,将金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且没有还钱的意识,最终逃避还债逃跑。李某与江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借款,属于欺诈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范围。

四、案例意见评析


  本文赞同意见二,李某与江某的行为构成借贷诈骗罪,我国对于借贷型诈骗罪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刑法中对于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进行诈骗,骗取大数额财务的行为。非法占有是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我国法律将非法占有纳入诈骗罪。上述案例中,李某与江某通过隐瞒事实与欺骗的手段向张某借钱,在借钱之后不还,将金钱用于偿还之前债务与生活开销,满足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经构成了借贷诈骗罪。本文对借贷型诈骗罪进行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是通过借贷的方式进行诈骗,采用隐瞒真相、虚造身份、扭曲事实等方式,促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意识,在错误意识的主导下做出错误的行为,将自身的财产自愿交付给行为人,而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借贷型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具有类似的地方,例如,都是以借贷的方式交易财产,都是到期受害人无法收回借出的资金。对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型诈骗罪的法律界定,主要是取决于案件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非法占有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从行为人的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借款人会将借款的用途告诉债权人,债权人在知晓钱款的用途条件下,判断借款行为存在的风险,在决定是否将钱借给借款人。而借贷型诈骗,借款人会编造借款用途,通过欺骗与伪造的方式,编造借款的合理用途,从而骗取债权人的信任。例如,债权人可以获得丰富的利润,促使债权人产生错误的能够获得更多回报的认识,遂将钱款资源借给借款人。上述案例中,李某以帮助张某女儿安排工作为由,之后又虚造公司经济情况,骗张某借款是用于公司周转,承诺张某一定的借款利息,使得张某产生错误的认识,所以将钱款借给李某,最终遭受财产损失。李某与江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借款理由与用途,二人的行为满足借贷型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李某与江某二人在获得借款之后,没有偿还的打算,将钱用于还其他债务与日常挥霍,证明了其借款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二是判断行为人借款时的经济情况,看其是否有偿还借款数额的能力。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知道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还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大量资金,可以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判断上述案例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罪,可以分析其借款时的经济情况,以及当时行为人借款的用途与心态,判断其是否存在偿还借款的心理。李某与江某在向张某借款时,没有工作、没有存款、存在大量负债,经济情况属于负债累累,此种情况下,编造二人身份,谎称李某在国家机关工作,江某在山西有公司,虚造了经济状况的条件下,开展的借款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心理。在二人编造的虚假信息下,张某产生了错误意识,相信了李某与江某的谎话,所以出借了自身财产。通过案例中李某与江某的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可以看出,二人没有偿还借款的打算,意识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是行为人出具的借款凭证不影响借贷型诈骗罪的判定。并不是行为人出具借条,就能证明其属于借款纠纷,而不是借贷型诈骗罪。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借条,就判断其借款时存在还款意识,有的借条仅是为了骗取债权人的信任,行为人不得不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下进行判定,若是行为人出具的借条,仅是为了使得债权人消除戒心,那么可以将行为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判定为其诈骗的一种手段。通过调查可知,诸多案件都是因为行为人出具借条,才使得债权人消除了戒心,产生了错误的意识,从而将财产借出,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诸多案件的行为人,在借款挥霍一空时,面对债权人的要债,会以再次拟定欠条的方式骗取债权人的信任。若是案件爆发,其会以拟定借条为理由,意图将刑事犯罪转型为民事借贷纠纷,从而减轻自身的法律制裁。本文案例中,李某与江某在无力偿还债务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与还款计划书,精心设计好了一切。此时借条的作用仅是用于再次获取张某的信任,存在欺骗心理,此种情况下,李某与江某出具的借条不影响二人借贷诈骗罪的成立。
  本文案例中的李某与江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点判定条件,构成借贷型诈骗罪。首先,李某与江某明知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还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张某信任,获得借款,此种借贷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明了李某与江某在借款时就没有要偿还借款的意思。其次,张某在怀疑被欺骗时上门要债,李某与江某又编造类似于金钱用于公司周转,目前无法收回为由进行推脱,再次证明了二人没有要还债的意思。最终可以认定,李某与江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得借款,构成了借贷型诈骗罪。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内容与民法内容,对借贷纠纷与借贷诈骗罪进行法律界定。准确地对二者进行界定,可以科学的判定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使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人无法躲避法律的惩治,提高了借贷案件处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本文从行为人出具的借款凭证不影响借贷型诈骗罪的判定,判断行为人借款时的经济情况、看其是否有偿还借款数额的能力,从行为人的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进行判断三方面,论述了民事借贷纠纷与借贷诈骗罪的法律界定方法,从而为类似案件判定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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