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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伊宁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市唯一的一家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承担着全市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卫生部和公安部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并从1996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其他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这一制度对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生儿出生证明的管理也被我院作为重要的工作项目之一,经过全院多方努力,我院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医学出生证明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情况,为此国家公安部和卫生部也已几次下文规范出生证的管理,来遏制某些不良现象,我院认真对照文件精神执行,对出现的一些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现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意义、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报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