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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全面正确实施,国务院于1999年5月6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通知的要求,结合财政工作的实际,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