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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观念自古不同,对于人民权利的解释也是大相径庭,中国在德、礼教化下,面对纠纷倾向于以和为贵的解决方式,发展出了一个极具特色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次要化的法观念,法律被视为可有可无的规范,也就不可能发展出像西方一样的法神圣观和为权利而斗争的观念,儒、道、法三个思想的融合,更使得人们在研究中国法时,不能仅关注其中某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