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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民、农村对检察工作的普遍需求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农民对检察工作的需求与期待是检察机关优质高效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安全的治安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当前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据对萍乡市湘东区近两年除职务犯罪外的刑事案件统计,犯罪发生地发生在农村的占93.1%,以户籍登记为准,犯罪者身份为农民的占86.7%,剔除具有农村户口但已移居城镇的,农民仍占犯罪者77%,受害人也以农民居多,占89.1%。高比例的农民在农村的犯罪活动,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使广大农民群众身受其害,安全感不强。
(二)畅通高效的诉求渠道。农村矛盾纠葛纷繁复杂,大至要求各项政策落实、产权界定、案件举报,小至相邻关系、家庭矛盾。一个典型农民的诉求,通常会视事实首先向乡镇政府反映,而后逐级上访,而后向公检法部门反映要求,请求强力部门的介入。在这个过程中,任一环节处置不当,都可能造成上访、缠诉,既影响社会和谐,也为当事人增添诉累。农民、农村基层组织期待着一个畅通高效、简单易行诉求渠道,有时甚至是一个渲泄情绪的场所。造成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高诉求、高上访,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包括观念處于凸显期。具体说来,农民对各国家机关、部门的职能认识不清,一个诉求踏遍所有他所能想到的各种机关,出现大量重复访和上访。程序意识淡薄,对国家机关解决处理诉求的程序认识不清,焦躁的心理驱使下又大量出现重访。国家机关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宣传不够,缺乏高效权威的移交机制,处置程序有时僵化,影响效率。
(三)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司法服务体系的建立。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随着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农民视野日渐广阔,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农民对法律公共服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充满期待。另一方面,对农民、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也普遍难以负担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
(四)各种惠农扶持资金落实到位。近几年来,数量众多的各项惠农扶农政策相继出台,包括中央财政在内各级各项扶持资金数额巨大,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发挥了巨大作用。如何监管涉及来自不同层级的巨额资金,使之完全按照首先设想的使用条件、流转交接、效益验收,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广大农民群众以及基层组织都期待着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由于有些环节公开透明尚存不足,农民、农村基层组织,甚至基层政府都不同程序存在担忧与猜疑。
二、基层检察院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的着力点
基层检察院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具有优势。其一是职能优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拥有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查办侵权渎职和贪污贿赂案件、提请抗诉等多项职能,这些权能,都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所必不可少而又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审判机关所不具备的。基层院应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部署下,积极充分行使职权,在推进农村改革中作出自己的贡献。其二是区位优势,就检察机关纵向看,大多数基层院地处农村,工作人员也与农民、农村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基层各职能部门的各种信息接受反应迅速准确,对农民的期待、农村的动态,感受直接真切。所以,基层院在掌握农民、农村的检察需求基础上,立足检察职能,完全可以找准着力点。
(一)运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打击各类危害社会治安和坑农害农犯罪。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经营环境,把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刑事案件和坑农害农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要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严为基,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以宽为辅,做到区别对待,教育挽救,促进和谐,切不可因不当从宽而遗害于一方。
(二)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形式和内容。首先,要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作用,坚持首办责任制和一系列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使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各项诉求在检察机关得到足够的重视,对该检察院办理的,告知程序和期限,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解释说明并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适当伸延检察职能,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在处理每一件涉农案件过程中都高度注意矛盾的化解。其次,在人口集中、经济活动活跃的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就近为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提供检察服务。第三,深化检务公开,建立信息公开查询机制,在网上开通民事行政申诉和批捕、公诉案件信息查询功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消除司法神秘色彩。第四,对当地农民作出基本分类,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形式、不同内容进行法律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他们自身权益保护教育。
(三)发挥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职能作用。探求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在各项惠农政策和扶持资金上预防犯罪的发生,对资金使用条件、分配流转、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等重点环节上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严格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重点是发生在农林牧补贴、低保医保、扶贫救灾救济、土地征用拆迁、交通水利和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行贿受贿案件,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落到实处,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清正廉明的政务环境。
三、服务农村改革发展要注意的问题
改革三十年,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的决定,又必将为农村带来历史性的变革。这一些,为基层检察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充分研究当地当前农村的新情况,掌握检察需求的多样性和时代性。农村幅员辽阔,各地历史文化不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巨大,各地的检察需求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深入研究本地域农村、农民现状,针对他们的现实需要,为其提供他们所急需的检察服务,提高供给的有效性。同一地方的农民也存在不同的层次与群体,不同的人群各有不同的检察需求,当前,农民已经广泛地参与到更广阔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这一些,都决定了农民检察需求的多样性。基层检察院要特别注意对当地当前不同农民群众的检察需求的研究把握,惟此,才能提供受他们欢迎的检察服务。
(二)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审慎使用刑罚。现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城乡发展一体化,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等等,必然会出现许多现在还不能准确界定是非的经济形式,经济行为。对很有可能将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宜采取“一停二看三通过”方式,不要轻易使用刑罚手段,以保护农村活力。
(三)要充分认识在农村培育以法律为核心的道德文化的重要性。随着农民参与到更广阔的社会经济生活,传统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受到强烈冲击,当前农村意识形态上出现了传统被破,新法未立的局面,价值观念处于从未有过的模糊尴尬状态。正因如此,基层检察院可以在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中,有意识地着力改良旧道德,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的道德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