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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融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包括人民银行县支行在内的各级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县支行有效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但调查显示: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还存在监管履职欠全面、监管作为欠主动等困难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一、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履职欠全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等九个方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