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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应为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经义与法律的结合”应该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而不是“礼法结合”。这是基于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三个过程等因素决定的。文章认为,我们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经义与法律的结合”的命题,不仅是为了揭示历史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为了说明文化现象的隐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