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渠“夺命”真的“在所难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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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洛宁县有一条45公里长的水渠,15年来吞噬了400多人的生命,仅2011年就有10多人丧命该渠。记者调查发现,该渠除了县城段的5公里有护栏外,其他段几乎没有防护措施。但洛宁县安监局局长白迟伟则称“老百姓安全意识太淡薄”,“这么长一条渠道,出现这种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
  400多条鲜活的生命被同一条水渠吞噬,且悲剧延续了15年。而更大的悲剧在于,在有关方面眼里,这种悲天彻地的安全事故竟然是“在所难免”的,命丧水渠竟然是因为老百姓自己“安全意识太淡薄”。
  没有什么比眼睁睁看着身边的人骤然丧命更能给人以警醒,也没有什么比这种亲身体会命丧黄泉的恐惧更能在心中树立“安全意识”。15年来,水渠每夺走一个生命,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一次带血的生命教育,都是“安全意识”提升的契机。大家称这条渠为“夺命渠”,恰恰就是“安全意识”主导下的行为选择,怎么能说“安全意识太淡薄”呢?
  根据调查,该水渠除了县城段的5公里有护栏外,其他段几乎没有防护措施和救生设备,离渠边最近的民房仅相隔3米左右。当地村民认为,这是造成事故频发、救而无功的主要原因。如果非要说事故频发是缘于“安全意识太淡薄”,那也是水渠使用方、管理方、监管方的安全意识太淡薄。即便洛宁县人大代表每年都在县人大会上提出安装防护栏的建议,即便2010年5月一对龙凤胎丧命“夺命渠”后,有关方面也曾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但该水渠的防护措施依然严重不足。甚至曾有一次发生事故后,受害者家属要求水渠使用方新华水电公司停水救人,该公司却要求受害家属出钱弥补因停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不能停水。可见,安全事故并非“在所难免”,只不过是因为安全防护工作做得不够,因为管理不善,因为监管不力。
  媒体的报道告诉我们,洛宁县政府在2006年11月将水渠股权转给了洛宁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该水渠上的3所水电站都属于“新华水电实业”。而新华水电实业公司办公主任李保国称水渠“不是我们管理的,是水利局管理”,当地的渠管所则称“谁使用谁管理”,洛宁县安监局领导又说是“老百姓安全意识太淡薄”,事故“在所难免”。光是一个管理责任问题,就如此扯皮,又怎能指望相关责任各方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
  水渠股权转让了,企业靠资源获益了,但安全防护、安全宣传、事故赔偿善后等责任和义务不该毫无着落。对企业来说,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义务乃是题中之义;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股权可以“转让”,但监管责任不能转嫁,一条45公里长的水渠,属于公共设施也好,算作商业设施也罢,监管责任不容推卸。15年来,该水渠夺走了400多条人命,已然成为重大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政府部门焉能坐视不管?只要各方各尽其责,这种“夺命”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来源:2011年12月26日人民网)(编辑/范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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